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社区振兴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芹,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个体商户,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鸥,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红,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第9队工人,住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宫海军,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27队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审被告:张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审被告:刘国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20队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审被告:周建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7队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审被告:王伟,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名山农场农行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丽芹、杨德红、原审被告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19)黑81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上诉人王**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19)黑81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陈丽芹的诉讼请求;三、由陈丽芹、杨德红负担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陈丽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借款人田丛库提供借款200,000元。
周建军给付陈丽芹30,000元,系担保解除查封所用,并非是田丛库偿还借款,也不是周建军以担保人身份替田丛库偿还借款。
因陈丽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田丛库提供借款,陈丽芹与田丛库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王**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陈丽芹与田丛库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亦不应承担担保。
借款合同中没有规定担保期限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担保期限应为2016年4月6日至10月6日,陈丽芹起诉时间为2018年4月2日,已经超过担保期限。
案涉2016年1月6日《借款协议》第四条附条件,并非附期限。
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协议已经生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不生效。
陈丽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德红、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王伟、王**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6日起,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德红及债务人田丛库系夫妻关系。
2016年1月6日,杨德红及债务人田丛库向陈丽芹借款200,000元,借期3个月,约定月利率为2.5%,周建军、宫海军、张军、王**、刘国强、王伟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约定在欠款人未还清此款前不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陈丽芹于2018年4月2日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9日,田丛库偿还了陈丽芹30,000元利息,陈丽芹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即月利息为3,000元(200,000元×1.5%),已给付10个月利息,2018年12月25日田丛库因病去世。
该笔借款一直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杨德红向陈丽芹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杨德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给付借款的责任。
陈丽芹要求杨德红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陈丽芹主张自2016年1月6日起,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债务人田丛库已给付了10个月的利息,其利息应从2016年11月6日开始计算。
故支持其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案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王伟、王**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协议中约定欠款人在未还清此款前不解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6日,保证期间为2016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6日,陈丽芹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主张权利,未过保证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陈丽芹于2018年4月2日主张权利,自2018年4月2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丽芹诉讼请求未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陈丽芹要求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王伟、王**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王伟、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德红追偿。
综上判决:一、杨德红给付陈丽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6年11月6日起,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止期间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二、宫海军、张军、刘国强、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