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5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
执行依据确定,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何某未履行。
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
逾期,何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2月12日刑满,现尚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
通过网上总对总查询,何某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信息反馈,何某在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何某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被执行人何某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他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