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波与赵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522民初703号
所属地区:临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3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杨波;赵李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2民初703号 原告:杨波,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李宁,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杨波与被告赵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法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李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2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9800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4万元,后被告换条,经核对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返还,现起诉到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赵李宁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9800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4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后经核对,被告现仍共欠原告借款470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返还,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7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