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剑儒,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杰华递交的诉严新发、王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起诉人陈杰华诉称:与被起诉人系业务合作关系,二被起诉人系夫妻关系,二被起诉人长期以来从起诉人处采购布料,以共同经营布料生意。
起诉人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而被起诉人却迟迟不予支付货款。
后经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严新发于2020年9月1日向起诉人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数额、付款期限、逾期支付利息等。
上述期限届满后,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了10万元,余款二被起诉人至今未予清偿。
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起诉人支付货款591666元;2、判令二被起诉人支付逾期利息(以5916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3、判令二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为追偿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23600元、担保费47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杰华与被起诉人严新发、王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然案涉《欠条》中注明“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不愿协商的,由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管辖审理”,但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