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黔2701执25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701执2524号之一
所属地区:都匀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09公开日期:2020-11-25
当事人:韦金昭
案由:nan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2524号之一 被执行人:韦金昭,男,汉族,1973年05月08日生,住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韦金昭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韦金昭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宏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向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