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奉四伟、周吉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103执534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1公开日期:2020-11-24
当事人:奉四伟;周吉攀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5342号申请执行人:奉四伟,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周吉攀,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0000元,利息9053元(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02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元(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828元,执行费1099元,以上共计81078元。

据此,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