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平顶山高新区遵化店镇遵化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400MJG035332L。
法定代表人:余亚飞,园长。
被告:王梦鹤,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高新区。
原告平顶山高新区大拇指幼儿园(以下简称大拇指幼儿园)诉被告王梦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拇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余亚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梦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拇指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份被告称其母亲住院需要买药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到5000元,并写下借条“今借大拇指幼儿园伍仟元整”,承诺1个月归还。
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脱。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梦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大拇指幼儿园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借给被告5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梦鹤曾在原告大拇指幼儿园处工作。
王梦鹤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法定代表人余亚飞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5000元。
2017年2月28日,王梦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大拇指幼儿园伍仟圆整(5000元)王梦鹤2017.2.28”。
后原告多次向王梦鹤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王梦鹤向原告大拇指幼儿园借款5000元,由被告王梦鹤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王梦鹤应负偿还责任。
故原告大拇指幼儿园请求被告王梦鹤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梦鹤偿付原告平顶山高新区大拇指幼儿园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