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明霞与沈春林、周明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82民初776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0公开日期:2020-11-26
当事人:魏明霞;沈春林;周明慧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82民初7765号原告:魏明霞,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如皋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沈春林,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周明慧,女,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银,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魏明霞与被告沈春林、周明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魏明霞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