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波,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艳花,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胡艳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2.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080.3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9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78%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到期未还金额之和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元;4.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胡艳花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
《“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原告放款后,被告应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本付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被告有多期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因此原告请求解除《“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要求被告提前还清本金95080.3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原告诉请中主张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可视为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到达被告,《“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自通知到达被告之日即2020年9月14日解除。
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因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其主张该项损失有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花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二、被告胡艳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80.3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15%的标准计至2020年9月14日止;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20年9月14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胡艳花在2019年12月25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20年9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9508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三、被告胡艳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被告胡艳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仓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吴苑荧书记员吴诗如附表: 《“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