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思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林锋,男,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91执24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智斌 书记员张磊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