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海燕,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建凤,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佳,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AKFU9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东山总部商务园。
法定代表人:薛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伟、伍海燕与被告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伟、伍海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建凤、王雨佳,被告融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伟、伍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融新公司双倍赔偿装修差价10000元(具体金额以装修造价评估鉴定结果为准)。
事实和理由:其购买被告融新公司开发的房产,装饰标准为精装修。
收房时发现与宣传展示的样板房及备案登记公示的装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被告融新公司辩称:装饰装修价格不能拆分单独计算;其交付房产装修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收房应视为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伟、伍海燕购买被告融新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产。
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房产交付的装饰装修标准见合同附件4——《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
审理中,经本院现场勘验,案涉房产内装饰装修标准与《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标注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勘验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伍海燕与被告融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4对装饰装修内容进行约定,装饰装修价款处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