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小吻、肖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民初3562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0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小吻;肖海燕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2民初35620号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忠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俊,男。

被告:胡小吻,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肖海燕,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吻、肖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汇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