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时育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
被告:杨怀宾,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竹茹,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拓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信公司)与被告杨怀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拓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告杨怀宾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竹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54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在自己填写的收入证明中也明确写入合同时间,证明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知晓自己已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旧向劳动仲裁申请赔偿,违反诚信原则。
被告杨怀宾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期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怀宾于2019年3月入职原告拓信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1月18日以后,杨怀宾不在拓信公司工作。
2019年4月27至2019年11月18日,拓信公司以银行转账和存入现金的方式共向杨怀宾银行账户支付工资62778元(其中第一个月支付工资8530元)。
后杨怀宾作为申请人以拓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5461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694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天津拓信电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人民币54248元(伍万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拓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拓信公司主张其无需向被告杨怀宾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248元,应举证证实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体现双方对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内容的其他书面文件,拓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体现双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