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
被告:段某,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59XX****XX。
被告:刘某,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唐某,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石某,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河套农商行与被告段某、刘某、张某、唐某、石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套农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