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坚,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晴芬与被告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晴芬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坚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称其和她父亲打官司,儿子生病后住院死亡了向原告借款。
第一次在2019年初借了3,000元,被告到原告家中拿的,原告给付被告3,0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钱款来源家中现金。
第二次过了两个月,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借了17,0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钱款来源是家中现金。
第三次在2019年7月8日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借款22,000元,原告交给被告现金22,000元,被告提出写一张总借条,金额为42,000元,写完将借条交给了原告,原告将之前两笔借款的借条还给了被告,被告撕掉了,钱款来源家里的。
之后被告通过微信分三次还款给原告合计11,000元。
之后被告再未还款,至今仍欠原告31,000元。
现在原告找不到被告,故诉讼来院。
被告李坚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于2019年7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我本人李坚问王晴芬借人民币42,000元,归回日期2019年12月30日止。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归还11,000元,仍欠借款31,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李坚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晴芬借款人民币3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75元,由被告李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