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涛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兴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481民初1143号
所属地区:兴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30公开日期:2021-01-08
当事人:刘涛;胡建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481民初1143号原告:刘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019。

被告:胡建华,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江西第二化肥厂新******,公民身份号码360************47X。

原告刘涛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5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成立,股东为原告一人,现该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注销。

被告以经济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公司提出借款,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给付60000元,被告接收后即时写下贷款合同交公司收执,书面约定每月本息共计6680元,分十二期偿还。

后被告仅偿还过一期本息6680元。

被告胡建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被告胡建华于2015年4月10日向其购买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二手车),约定车款为60000元,由被告分十二期偿还,为此双方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借款人)胡建华、乙方(出借人)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陆万元整;二、借款期限12期,自2015年2月14日始;三、甲方同意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雅阁HG7240(车牌号:粤M*****、汽车登记证号:35000****837)抵押给乙方。

抵押权利价值60000元每月应还本息668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以前经营二手车辆生意,被告为货车司机,经介绍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其购买车辆,车款60000元转为向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并分十二期偿还,每月6680元(含本金5000元、利息168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仅偿还过一期本息6680元;合同中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4日起”为笔误。

对其主张及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另查明,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该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向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有被告签名出具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为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兴宁市创诚汽车担保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注销,原告作为该公司的独资股东,依法承继公司的债权债务,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20年4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