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梦与惠州市星禾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302民初3073、3076、3089、3092、3093、3096、3098、3099、3100、3101、3112、3114、3115、3119、3120、3121、3123、3130、3132、3134、3143、3146、3148、3151、3157、3162、3164、3167、3172号
所属地区:惠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9公开日期:2021-01-08
当事人:苏梦;惠州市星禾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02民初3073、3076、3089、3092、3093、3096、3098、3099、3100、3101、3112、3114、3115、3119、3120、3121、3123、3130、3132、3134、3143、3146、3148、3151、3157、3162、3164、3167、3172号原告:苏梦,女,满族,197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546,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黄亭子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汉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星禾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注册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巫某1。

原告苏梦诉被告惠州市星禾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苏梦诉称,案件所涉音乐作品的创作人与原始权利人为苏越。

苏越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去世,案涉作品的财产权由原告苏梦(苏越妹妹)依法继承(见:镇江公证处(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

苏越在中国音乐界享有盛誉,其创作的歌曲多次获得全国及国际比赛多项大奖。

苏越委托的调查人员与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共同来到被告经营场所,使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设备播放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不同演唱版本的音乐作品。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播送涉案歌曲。

被告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表演行为,同时具有营利性质且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同时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金额,故,原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呼唤》、《用最傻的方式爱你》、《永远的朋友》、《浪漫红尘中》、《妈妈哪去了》等三十一首作品歌曲;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共31案为155000元;(31*5000);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惠州市星禾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表演权。

原告为证实苏越是涉案31首歌曲的原始权利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苏越音乐作品集粹》正版光盘,含2张DVD光碟,均由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版,上述2张DVD光盘所收录的音乐作品中包含了原告主张的25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漏雨的小屋》、《守业更比创业难》、《我在他乡》、《红颜知己不是梦》、《再牵你的手》、《牵挂》、《最爱》、《别无选择》、《世界很小》、《心甘情愿》、《世纪清晨》、《忘了我》、《爱你和从前一样》、《想你总是在雨季》、《人生一世》、《等我唱完这支歌》、《月满西楼》、《一生约定》、《不老的老师》、《谢谢你朋友》、《出门在外》、《对你的爱越深就越来越心痛》、《血染的风采》、《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黄土高坡》。

二、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0月10日国家版权局向苏越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苏越系下列31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呼唤》、《用最傻的方式爱你》、《永远的朋友》、《浪漫红尘中》、《妈妈哪去了》、《姐妹弟兄》、《漏雨的小屋》、《守业更比创业难》、《我在他乡》、《红颜知己不是梦》、《再牵你的手》、《牵挂》、《最爱》、《别无选择》、《世界很小》、《心甘情愿》、《世纪清晨》、《忘了我》、、《爱你和从前一样》、《想你总是在雨季》、《人生一世》、《等我唱完这支歌》、《月满西楼》、《一生约定》、《不老的老师》、《谢谢你朋友》、《出门在外》、《对你的爱越深就越来越心痛》、《血染的风采》、《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黄土高坡》。

原告为证明对涉案的歌曲享有合法的权益,提交了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的(2018)镇镇证民内字第3922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苏越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市死亡。

苏梦因继承苏越的遗产,于2018年11月27日向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申请人苏梦向该公证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苏越的遗产有(含案涉31首音乐作品):……以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均为苏越,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为苏越的个人财产,属其遗产。

……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苏越的父亲、生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苏越离婚后未再婚且生前无子女,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孟金茹表示放弃继承苏越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苏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苏曼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苏越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妹妹苏梦继承。

2018年12月12日,原告苏梦(委托人)与方三林(受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载明:苏梦因继承了苏越38首歌曲的著作权(含案涉31首音乐作品),苏梦愿意继续遵照苏越生前给予方三林的授权内容,继续授权方三林担任其代理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选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该《委托授权书》及苏梦的个人印章均进行了公证,对此,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出具了(2018)镇镇证内民证字3930、3931号公证书。

2016年12月12日,方三林申请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11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出具(2017)镇镇证民内字第54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10月19日,镇江公证处公证员王江、公证员助理窦立文及方三林指派的工作人员邵旭瑞、张鑫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优选酒店楼上招牌为“星禾量贩KTV”的营业场所影K1包厢,由张鑫操作包厢内的歌曲点播系统,依次点播“黄土高坡”等34首歌曲并拍摄后录成光盘。

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现场索取的票据原件一致,所附证物袋内光盘上的文件为张鑫于上述时间和场所拍摄所得文件的拷贝件,拍摄的图像和声音等内容与现场当时情景一致。

公证书所附小票显示消费金额为35元。

本院拆封了公证书封存的光盘,播放了该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30首歌曲中,包含了上述《漏雨的小屋》、《守业更比创业难》、《我在他乡》、《红颜知己不是梦》、《再牵你的手》、《牵挂》、《最爱》、《别无选择》、《世界很小》、《心甘情愿》、《世纪清晨》、《忘了我》、《爱你和从前一样》、《想你总是在雨季》、《人生一世》、《等我唱完这支歌》、《月满西楼》、《一生约定》、《不老的老师》、《谢谢你朋友》、《出门在外》、《对你的爱越深就越来越心痛》、《血染的风采》、《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黄土高坡》等25首歌曲。

另查一,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金额为943.40元,用于佐证维权的合理开支。

另查二,被告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歌舞娱乐;销售;食品。

住所地为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苏梦是否为适格的原告?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一、关于苏梦是否为本系列案适格的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附曲谱),《苏越音乐作品精粹》,其形式、内容合法,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