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25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10-20公开日期:2021-01-07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马学祥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忠,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该管理处水政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福琦,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西村村民委员会。

住。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君荣,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马学祥,男,1937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以下简称惠农渠管理处)因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庆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行终2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惠农渠管理处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与一审第三人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原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复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其起诉明显不当。

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惠农渠管理处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