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林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敏,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世文,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身份证号码:452************139。
原告因信用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透支本金22990.88元及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未还利息2213.07元、费用1913.04元(包括违约金1913.04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卡号:622**********842。
二、尚欠金额: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本金22990.88元、利息2213.07元、违约金1913.04元。
三、律师费: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本案律师费1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及律师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就收取违约金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世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990.88元;二、被告黄世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300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