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自强路**/div>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珊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嘉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驰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驰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41604元、施救费5700元、鉴定费8496元、共计15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0日19时59分许,张彦录驾驶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运输粮油至石家庄藁城区益海粮油公司,行驶至青银高速方向615公里+660米处时,与杨保军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铜冶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杨保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彦录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辩称,冀A×××××主车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挂车未在我公司投保,挂车在平安保险投保;请法庭核对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原件是否一致;事故责任是主次责任,责任比例应为70%,若原告主张全额赔偿应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提供次责一方的所有信息;车损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应以重新鉴定损失为准;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嘉驰运输公司系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该车在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7248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2019年11月20日19时59分许,张彦录驾驶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青岛方向615公里+660米处时,与杨保军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铜冶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杨保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彦录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嘉驰运输公司方自行委托公估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支付公估费8500元,因被告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冀A×××××车的车损为135604元。
嘉驰运输公司支付车辆施救费5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嘉驰运输公司为其车辆冀A×××××在被告人民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被告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双方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告应依约在车损险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冀A×××××车的车损根据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为135604元,被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