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王海玲、韩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104民初7167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6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王海玲;韩光;班娇杰
案由:追偿权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04民初7167号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玲,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韩光,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班娇杰,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新程公司)与被告王海玲、韩光、班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易商新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玲、韩光、班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商新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海玲、韩光向易商新程公司偿付代偿款人民币72466.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易商新程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797元。

二、判令班娇杰对王海玲、韩光所负第一项债务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王海玲、韩光借款事实:2018年2月10日,王海玲、韩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工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8S卡分期03892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哈尔滨工行为王海玲办理一次透支借款、分期还款业务,用于在分期商户处购买汽车,透支金额为79200.00元整,分期手续费7151.76元,王海玲使用卡号为62×××29的信用卡均分36期偿还;(第十条、第十一条)若王海玲未按时偿还透支资金和分期手续费的,则哈尔滨工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分期付款申请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担保事实:易商新程公司为王海玲上述借款向哈尔滨工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2月7日,易商新程公司与王海玲、韩光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第十四条)若王海玲、韩光未按时偿付哈尔滨工行贷款,致使乙方存放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被贷款银行扣划或通过其他方式代偿王海玲、韩光尚未偿付的透支金额的,易商新程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其按担保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承担违约金;(第十六条)若因王海玲、韩光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致使易商新程公司提起诉讼的,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第十九条)同时韩光作为王海玲的共同还款人,承诺为王海玲全面履行按揭服务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直路××号,也即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代偿事实:2018年3月7日,王海玲透支了79200.00元款项用于支付购车款。

透支后,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哈尔滨工行要求提前解除其与王海玲之间的《借款合同》,王海玲需立即清偿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同时,哈尔滨工行要求易商新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

易商新程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向哈尔滨工行代偿72466.07元,哈尔滨工行出具代偿证明和银行流水为凭。

易商新程公司代偿后,无法通过自力救济手段追偿,为实现债权特委托律师支出5797元代理费。

班娇杰债务加入,为王海玲、韩光债务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约定:2017年11月17日班娇杰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甲方与客户建立担保合同关系后,如导致甲方产生垫付或者代偿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比例为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车辆代偿额、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甲方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的100%”综上所述,易商新程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王海玲、韩光、班娇杰未出庭、未答辩。

易商新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易商新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易商新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王海玲、班娇杰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7日,班娇杰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甲方与客户建立担保合同关系后,如导致甲方产生垫付或者代偿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比例为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车辆代偿额、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甲方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的100%”。

2018年2月7日,王海玲、韩光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了《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约定:王海玲因购买汽车向哈尔滨工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贷款模式为汽车消费信用卡分期付款,同时申请商新程公司作为王海玲贷款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

若王海玲未按时偿付哈尔滨工行贷款,致使易商新程公司存放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被贷款银行扣划或通过其他方式代偿王海玲尚未偿付的透支金额的,易商新程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其按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承担违约金。

若因王海玲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易商新程公司清收、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王海玲承担。

同时韩光作为王海玲的共同还款人,承诺为王海玲全面履行按揭服务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8年2月10日,易商新程公司向哈尔滨工行出具担保承诺书,写明:自愿作为共同偿债人和担保人,对王海玲与哈尔滨工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S卡分期03892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10日,王海玲、韩光与哈尔滨工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为人民币79200元整,透支分期还款期为36期,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

贷款到期后,王海玲未按照约定向哈尔滨工行偿还透支款。

2018年11月29日哈尔滨工行出具代偿证明,写明:2018年11月25日为王海玲向哈尔滨工行代偿72466.07元。

易商新程公司为向王海玲、班娇杰主张债权花费律师费5797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王海玲、韩光与哈尔滨工行、易商新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