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爱枝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15行初37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1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马爱枝;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鄂0115行初37号原告:马爱枝,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文正,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旸,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

法定代表人:叶晋军,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旸,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

法定代表人:姚仁明,局长。

原告马爱枝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马爱枝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爱枝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枝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