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div>法定代表人:易峥。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均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