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富拉尔基区金影奇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206民初1403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4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富拉尔基区金影奇;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206民初1403号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光明路**(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06MA1AU2955M。

负责人吴洪涛,系该店铺经营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光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592704158Q。

法定代表人许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以下简称金影奇女装店)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庭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沣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子凤担任记录。

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经营者吴洪涛参加诉讼,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影奇女装店诉称,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开始在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内经营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每年都签订一份租期为一年的租赁合同,由被告代收货款并按月返还。

起初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都能及时给付货款,2018年3月以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2018年12月18日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给原告出具一份《供应商往来对账函》,确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5858.43元。

被告对上述款项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金影奇女装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5858.43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有:《供应商往来对账函》一份,证明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欠原告金影奇女装店人民币55858.43元。

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未出庭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金影奇女装店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自2017年11月9日起原告金影奇女装店经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审核通过后开始在被告处经营并出售女装,由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统一收款后按月向原告结算,自2018年3月起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未能按约定向原告结算货款。

2018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供应商往来对账函》,证明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拖欠原告金影奇女装店货款人民币55858.43元。

本院认为,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与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为租赁关系,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按照约定在大家庭购物中心销售产品,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销售款的义务。

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提供的《供应商往来对账函》能够证明被告大家庭购物中心尚欠原告富拉尔基区金影奇女装店销售款55858.43元的事实,故原告对被告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