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平市建阳区元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703执1618号
所属地区:南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19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元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元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南林林产工贸园区**铁艺加工车间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36PNK6B。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吴家塘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99211714G。

法定代表人:贺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元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元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703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标的为本金587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记录、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正瑞三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贺杰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申请执行人已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前往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5879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