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向美祥与贺学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54民初4126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7公开日期:2021-03-30
当事人:向美祥;贺学培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54民初4126号原告:向美祥,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学培,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向美祥与被告贺学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美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学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学培立即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告给被告娃娃鱼场的房屋贴外墙砖,2014年底完工。

2015年2月15日通过结算,被告还下欠原告工资50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工资。

被告贺学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4年底,被告贺学培雇请原告向美祥为其房屋贴外墙砖,被告贺学培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向美祥贴外墙砖工资款50000.00元(伍万元整)。

欠款人:贺学培.2015年2月15日”。

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条、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贺学培雇请原告向美祥贴外墙砖,原告向美祥已提供劳务,被告贺学培没有及时支付劳务工资,但被告贺学培向原告向美祥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民事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欠条、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贺学培尚欠原告向美祥劳务工资50000元,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贺学培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学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向美祥劳务工资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贺学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