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悌霖,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飞海,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飞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闽05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飞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125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手续费、逾期违约金,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马飞海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马飞海名下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飞海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马飞海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0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飞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马飞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马飞海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5.2020年10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