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隆城旁粤泰冷库内自编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1909Q。
法定代表人:韩某1。
被告:韩某1,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公民身份号码412××××××××××××117。
被告:刘盼盼,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1×,公民身份号码412××××××××××××126。
第三人:黄建东,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50××××××××××××417。
原告萧幸年与被告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威宇公司)、韩某1、刘盼盼、第三人黄建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三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总欠款67221.5元及利息,其中①1500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又其中②10000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又其中③42221.5元(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合计本金67221.5元+利息暂计算起诉之日止(利息①2108.22元+利息②1054.44元+利息③2670.37元=5832.7元)=73054.2元;2、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拖欠第三人工程款67221.5元的情况如下:第三人从2017年给被告做工程。
在2017年6月2日交付第三人一张由威宇公司开出金额为15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安宁支行10304430/41452664现金支票,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由于被告帐户445××××××××××××227余额不足无法对现,被告韩某1一直强调晚点支付现金,一直拖到威宇公司工程全部完工。
在2017年9月3日,由韩某1写给第三人欠条两张,第一张金额为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10日,第二张金额为42221.5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但是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且电话也不接。
二、被告韩某1、刘盼盼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情况如下: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显示:被告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韩某1是一人独资公司,因此被告韩某1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在(2018)粤0606民初24119号案中认定被告韩某1、是夫妻关系,也认可被告刘盼盼替公司付款的事实。
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韩某1、刘盼盼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因此被告韩某1、刘盼盼必须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三人已在2020年4月18日与原告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债权转让确认书》:“我黄建东,已将对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某1的欠款67221.5元依法转让给(萧幸年,公民身份证:440××××××××××××419),与此转让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第三人在2020年4月21日通过微信H238895向被告微信wxidw6sy2d7i7gy722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关于第三人己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
三被告没有答辩。
第三人没有到庭陈述意见,但提交书面答辩状陈述,第三人同意原告的主张,原告陈述属实。
第三人是与兄弟黄建刚(已去世)、廖子成合作铝合金门窗和铝合金柜工程项目,黄建刚在2017年2月14日和被告签订《驻点活动合同》,约定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四期一楼架空层,黄建刚的展位面积9平方米,其他约定为摆设铝合金门窗和柜,按合同收取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12月30日的场地费28000元。
被告的欠款就是在此地工程所欠下的。
欠款67221.5元经过与刘盼盼对账,并且由被告出具支票及欠条,由于签约人黄建刚因意外去世,所以第三人才成为债权人。
第三人在广西工作不能前往开庭,原告所述第三人均予以认可。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刘盼盼佛山市×××××××暂住在历史记录、威宇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各1份,被告韩某1、第三人黄建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第三人主体资格。
2.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原件各1份,证明第三人黄建东已经将被告威宇公司、韩某1、刘盼盼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3.欠条原件2份、中国农业银行支票、进账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威宇公司、韩某1欠款金额,除此之外,第三人和原告之间无其他生意上的往来。
4.黄建东、韩某1微信个人主页打印件各1份,韩某1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页,证明第三人黄建东曾经在2020年4月2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韩某1发出了债权转让确认书,通知被告韩某1债权已经由第三人转让给原告。
5.(2018)粤0605民初24119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韩某1、刘盼盼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佛山市威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邮寄被告韩某1、威宇公司的债权转让确认书复印件1份,邮单原件1份,证明原告邮寄材料告知被告债权已经转让。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驻点活动合同、威宇公司收据复印件各1份。
本院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向民政机关调查取证,出示以下材料:1、韩某1、刘盼盼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专用章1份、申请补办婚姻登记声明书复印件2份、韩某1、刘盼盼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显示被告刘盼盼、韩某1为夫妻关系。
经审查,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的证据有原件核对或有其他有原件的证据佐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人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对本院调取的材料予以确认。
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另行认定以下事实:韩某1和刘盼盼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
被告威宇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韩某1,刘盼盼为公司监事。
本院认为,被告威宇公司和韩某1欠第三人15000元,被告韩某1欠第三人52221.5元(10000+42221.5),分别有支票及两张欠条为证。
原告受让第三人转让的债权并已通知被告,原告有权主张本案权利。
三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并举证反驳,被告威宇公司及韩某1应支付欠款15000元予原告。
被告韩某1应另行支付欠款52221.5元予原告。
原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威宇公司对韩某1出具欠条的欠款52221.5元作出了债务承担的承诺或威宇公司和该欠款有关联,本院对原告请求威宇公司对52221.5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韩某1在欠条中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42221.5元,韩某1逾期归还欠款,应分别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起、以42221.5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
威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