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太宜与张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603民初2681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0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邓太宜;张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681号 原告:邓太宜,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201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被告张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被告张某1之父。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北路金地综合楼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99693040。

负责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钢,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邓太宜与被告张某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