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锦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运海,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诉被告龙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龙运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1466.17元,其中本金19570.17元,利息6436.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66.1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93.03元,增值服务费0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
自2020年9月11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增值服务费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各项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利息:日利率0.05%收取,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分期从3到36期不等,在0.82%到0.9%之间的费率收取;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信用卡账户的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账户号:18×××51,卡号:62×××51。
被告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的全部条款,接受原告信用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之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或滞纳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龙运海无答辩及举证。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查明事实如下: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货币金融服务。
龙运海向浦发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该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至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信用卡中心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包括该账单周期起始日后发生的所有非现金交易透支款项)自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首月最低还款额的比例为10%;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持卡人还款未达到信用卡中心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分期手续费(每月为一期):分6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8%;分12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4%;分15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5%;分18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6%;分24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6%。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经核准向龙运海签发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一张,龙运海除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外,还申请了万用金。
其中万用金可通过“浦发信用卡”APP、“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申请。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交了编号(2018)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13718号、14547号《公证书》以展示万用金的上述三种申请方式。
在万用金的申请页面中,客户须勾选“我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现金分期业务收费标准”方能进一步提交申请。
根据《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规定,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是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持卡人可以在其经浦发银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现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持卡人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现金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划入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金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征信报送,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庭审过程中,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称龙运海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并提供了信用卡欠款构成表、信用卡交易流水予以证实。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信用卡欠款构成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10日龙运海尚欠本金19570.17元、透支利息6436.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66.1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93.03元。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消信用卡超限费,以及将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上述取消及调整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前述4866.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经核实全部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但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未提交与龙运海通过协议约定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龙运海核发涉讼信用卡后,龙运海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现龙运海使用信用卡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万用金是龙运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自愿申请的,双方关于万用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逾期未还万用金相关本息,其性质亦为信用卡欠款。
根据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欠款构成表,无法区分尚欠的本息系属于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