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侯区铭鑫五金经营部、四川虎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93执365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8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武侯区铭鑫五金经营部;四川虎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3650号 申请执行人:武侯区铭鑫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B面**。

经营者:陈旭东,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虎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顺。

武侯区铭鑫五金经营部与四川虎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25元,执行费为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虎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