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潘霞云。
被执行人:深圳欣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前海路妈湾大道北孖洲岛造修造船基地**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7391G。
法定代表人:班润琴。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深圳欣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审4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3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81.01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将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
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