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治平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鲁17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宫治平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及向被害人周某退赔17164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宫治平财产刑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宫治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知被执行人宫治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宫治平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宫治平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宫治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年8月19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宫治平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同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宫治平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宫治平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鲁1702执1340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宫治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鲁1702执134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宫治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宫治平暂无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