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庭芝,女,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朱丽杰,女,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程习贞、许庭芝与被告朱丽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庭芝及二原告程习贞、许庭芝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习贞、许庭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死亡赔偿协议书》所确定的赔偿金2500000元依法分割,判令原告分割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93510.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程习贞、许庭芝系程长远父母,被告朱丽杰与程长远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长子程硕、长女程果。
程长远因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意外不幸去世,雇佣方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近亲属,即本案的原、被告协商一致,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被告各项费用共计2500000元,该款项被本案被告朱丽杰领取后,拒绝向原告支付。
上述赔偿金因原、被告之间分配协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丧葬费用于支付安葬死者程长远外,二原告作为程长远的父母,请求法院对余下的各项赔偿金进行依法分割。
被告朱丽杰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程长远在外务工期间,于2020年7月11日不幸出了事故,妻子朱丽杰因精神有点不正常,不能挣钱养家糊口,又有两个上学的学生,按正常工伤赔偿最多120万,为担心孩子失学,托关系,靠朋友,为其俩孩子争取孩子上学补助金110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30万元整。
所以这其中多赔的部分,全部应是子女的教育补助费,单独赔偿给子女的,不应当作为程长远的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
2018年程长远、朱丽杰二人按揭贷款购置房产一处,于今年7月30日还清,共计偿还人民币45万元,该房产价值70万元。
该笔费用系用遗产清偿了共同债务,应该从遗产范围内扣除。
被告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不分割任何房产。
原告也不应分割。
丧葬费已经支出5万,交给程长远二哥,花了两万多,剩余的还在其手里,不归被告管理。
程长远不在了,他还有儿子、女儿,老太太还有两子一女,他们可以代替父亲和伯伯、姑姑们一起来赡养老人。
剩余的钱儿子要结婚,女儿要出嫁,原告不应该分割。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程长远系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2020年7月11日在建筑工地工作时突发意外导致身亡。
2020年7月14日程习贞、许庭芝、朱丽杰、程硕、程果与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载明:“甲方: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东乙方:程长远之父程习贞,身份证号码:程长远之母许庭芝,身份证号码:程长远妻子朱丽杰,身份证号码:程长远之子程硕,身份证号码:411627200612258376程长远之女程果,身份证号码:411627201103148325见证人1朱磊、2程长丽、3程敬华4程学敬、5杨钦涛乙方直系亲属程长远系甲方作业班组的工人。
2020年7月11日下午14时40分,程长远在甲方建筑工地工作时突发意外导致身亡。
程长远,汉族,男,39岁,身份证号码:,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父亲:程习贞母亲:许庭芝妻子:朱丽杰儿子:程硕女儿:程果。
为妥善处理程长远意外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赔偿(含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法律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一次性工亡赔偿(含补助)金及人道主义补偿在内的其他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0.00(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同时乙方及程长远近亲属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或补助费用。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的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其代表程长远的全部近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问题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2020年7月14日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朱丽杰225万元(此款存入被告朱丽杰持有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银行卡内,卡号:62×××09-101)支付原告5万元用于办理程长远丧葬事宜。
另查明受害人程长远系原告程习贞、许庭芝之子,与被告朱丽杰系夫妻关系。
被告朱丽杰与程长远婚后于2006年12月25日生育长子程硕,2011年3月14日生育长女程果。
原告程习贞、许庭芝共生育有程敬华、程学敬、程长丽及程长远四个子女。
原告程习贞、许庭芝及程硕、程果均为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事实有死亡赔偿协议书、注销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应归全体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
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获得应得赔偿款项,未经法院审理明确分割前,原、被告各自享有的数额不确定,处于共有状态,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0年7月11日受害人程长远在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时突发意外导致身亡,2020年7月14日程习贞、许庭芝、朱丽杰、程硕、程果与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程习贞、许庭芝、朱丽杰、程硕、程果丧葬赔偿(含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法律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一次性工亡赔偿(含补助)金及人道主义补偿在内的其他一切费用共计2300000元。
因原告程习贞、许庭芝系受害人程长远的父母,对其要求分割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程习贞、许庭芝共生育有四个子女,程习贞、许庭芝及程硕、程果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故原告程习贞抚养费为:11545.99元/年×9年÷4人=25978元、许庭芝抚养费为:11545.99元/年×12年÷4人=34638元,对原告主张程习贞抚养费为23582.7元、许庭芝抚养费32906.1元,本院予以支持。
程硕抚养费为:11545.99元/年÷12×53月÷2人=25497元、程果抚养费为:11545.99元/年÷12×104月÷2人=50033元。
原告主张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