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与朱建明罚金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2)清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建明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并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核实被执行人申报的执行财产登记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