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国宏,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申请执行人:莫明建,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付政权,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李群,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执行人:李英,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宏、莫明建与被执行人付政权、李群、李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旺生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李群、李英之父李少华在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股权的股金及收益的冻结。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刘旺生称:李少华名下的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的股权系李少华为我代持,李少华未实际出资,我是实际出资人,股金及收益应由我享受。
法院冻结该股权明显不当,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为支持其异议理由,异议人刘旺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6年至2018年间,其共向公司出资1250万元的转账记录;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召开股东会的会议决议,该决议载明:李少华7%的股份实际出资人为刘旺生,由李少华代持。
公司股东刘旺生、李少华、卿雄魁在决议上签字。
申请执行人宁国宏、莫明建及被执行人付政权、李群、李英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宁国宏、莫明建与付政权、李群、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1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政权偿还宁国宏、莫明建订金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群、李英在其继承李少华的遗产份额内对付政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湘0521执7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付政权及李群、李英之父李少华在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及收益110.0693万元。
另查明,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股东四人:刘旺生占股56%,卿雄魁占股26%,付政权占股11%,李少华占股7%。
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股东会议决议:李少华7%的股份实际出资人为刘旺生,由李少华代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旺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湖南富达晟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