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焦永亮与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481民初2999号
所属地区:兴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1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焦永亮;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民初2999号 原告:焦永亮,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告: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周家村冯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97623061。

法定代表人:尚世雨,公司总经理。

焦永亮与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焦永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72776元;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原告从被告购买楼房一处,面积79.89平方米,签订合同之日原告交清全部房款3369305元。

合同约定2017年7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但被告不讲诚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未交付该房屋。

按双方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为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葫芦岛渤海热电有限公司接收了该案的法律文书,并提出说明,该公司非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

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