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美玲、赖勋发、苏国政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83执5703号
所属地区:南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8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杨美玲;赖勋发;苏国政;卢宝玲;黄雅婧;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5703号 申请执行人:杨美玲,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赖勋发,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执行人:苏国政,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卢宝玲,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黄雅婧,女,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万家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FL0F6Y。

法定代表人:王江银,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美玲支付工资人民币9000元、向赖勋发支付工资人民币12967元、向苏国政支付工资人民币10451元、向卢宝玲支付工资人民币3600元、向黄雅婧支付工资人民币5220元和向申请执行人杨美玲、赖勋发、苏国政、卢宝玲、黄雅婧及案外人黄义发支付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2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很少,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车世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