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朱莅莅,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审原告:潘振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审被告:谢准英,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原审被告:唐电良,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审原告朱莅莅、潘振华与原审被告谢准英、唐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皖132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宿检民监[2020]3413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思远 审判员 张志敏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莲 书记员王登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