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宗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桂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92.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5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拥有银行账户13个,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对相对应的账户采取冻结强制措施,其名下互联网银行无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3、本院分别于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5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名下的证券开户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对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吐尔洪江·克里木在本案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地址乌鲁木齐市进行走访调查,所在社区工作人员陈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
8、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