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有益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021刑初125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9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周有益
案由:开设赌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21刑初125号 被告人周有益(曾用名周有多),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有益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彦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有益及其辩护人何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周有益购买桌子、椅子、扑克等赌博工具在田阳区坡洪镇新美村新屯附近的山脚下开设赌场从中抽水,并叫原坡洪派出所的协警苏某(另案处理)做内线,如公安机关有抓赌行动则通过微信通风报信。

每次开赌后周有益均给苏某放风费。

从2020年3月24日至5月14日,周有益共获利28000元,从获利中支付苏某通风报信费34笔共计24100元。

2020年5月14日,周有益在坡洪镇新美村新屯后山坡处开设赌场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周有益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 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有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有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有益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有益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有益开设的赌场规模小,参赌人员少,获利小。

综上,应对被告人周有益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有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苏某、罗某、黄某1、黄某2、黄某3、周某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有益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有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周有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