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管俊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div>法定代表人:CHOJUNGYONG,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0民初15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货款30262.75元、利息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最高院执行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
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杨 蕾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