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澳菲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豪膳(上海)餐饮管理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0执2632号之一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8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上海澳菲利食品有限公司;豪膳(上海)餐饮管理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2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澳菲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

法定代表人:管俊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div>法定代表人:CHOJUNGYONG,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0民初15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货款30262.75元、利息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最高院执行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

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杨 蕾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