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华国、陈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22民初178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息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6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华国;陈秀云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22民初1789号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金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4RXB6H。

法定代表人:管尚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波,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8110091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华国,男,1980年2月1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陈秀云,女,1982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国、陈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