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管尚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波,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8110091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华国,男,1980年2月1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陈秀云,女,1982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国、陈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现代谦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