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雨法,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雨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海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勤华、黄越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鉴水人家二期7幢1201室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715元(套房按合同约定129.92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月×36月计;其中街道支付2/3)。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与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该合同,原告为鉴水人家全体业主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系其中的7幢1201室业主。
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由此引发纠纷。
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之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日,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鉴水人家(一、二期)安置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3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农村安置户的物管费三分之二由甲方向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0.73元支付(多层),高层按多层的150%支付,其余三分之一由乙方向业主按相同价格收取。
另,鉴水人家(一、二期)农村安置户以外的(如教工楼、亚太楼、村居居民户以及以购买形式入住的业主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向住户全额自行收取。
车库物业费0.5元/平方米/月。
2016年6月12日,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6年6月6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人家小区(一、二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0.73元/平方/月,服务期限三年。
” 2017年11月20日,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浙江明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2019年5月31日期间,在柯岩街道鉴水人家一期、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该期间物业费标准:1.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73元计,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农村安置户的物管费由政府补贴2/3);2.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农村安置户的物管费由政府补贴2/3);3.亚太楼、教工楼、上市头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73元计,高层每平方米1.1元计,车库每平方米0.5元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被告因旧房拆迁,安置在柯岩街道鉴水中区7幢(原为鉴水二期15幢)1201室,住房面积129.92平方米。
被告至今未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15元,经原告催缴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营造和谐、良性的社区物业环境,是原、被告的共同责任。
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系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居民委员会并非业主委员会,其并不能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该合同对业主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结合《中标通知书》及《证明》,事实上,原告确实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鉴于原告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因此,业主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支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中标通知书》及《证明》,该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为高层1.1元/平方/月,车库0.5元/平方/月(农村安置户的物管费由政府补贴2/3)。
因此,结合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15元,现该款经原告催缴未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雨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