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秀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22执462号之六
所属地区:宁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13公开日期:2020-11-03
当事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秀玲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22执4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宁津县南环路西首。

被执行人:刁秀玲,女,汉族,1972年06月30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刁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刁秀玲在62×××9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525.6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刁秀玲在德州银行62×××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