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熊安明、吴农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684执314号之二
所属地区:湖北省宜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9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熊安明;吴农乐;黄大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安明,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吴农乐,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黄大强,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熊安明、吴农乐与黄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查封了黄大强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望江路社区农昌小区2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

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熊安明、吴农乐向本院提交了续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