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农乐,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黄大强,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熊安明、吴农乐与黄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查封了黄大强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望江路社区农昌小区2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
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熊安明、吴农乐向本院提交了续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