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文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802刑初19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焦作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3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张文胜
案由:盗窃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8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胜,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山西省沁水县。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胜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文胜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水厂门口东侧的电动车车位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

现赃物未追回。

2、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文胜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市政桥西侧斜坡上东侧胡同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胜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与普济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人行道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

现赃物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文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文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朱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文胜手机收款截图,被盗小鸟牌电动车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文胜的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文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文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小鸟牌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故对被告人张文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文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涉案未追回的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高美荣;涉案未追回的黑色新蕾牌自行车式电动车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朱久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