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毅立、陈晓惠、陈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海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681执2374号
所属地区:龙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30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陈毅立;陈晓惠;陈淑珠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晓惠,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陈淑珠,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立、陈晓惠与被执行人陈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8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0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淑珠未在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立、陈晓惠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90473.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淑珠的银行账户,限制其高消费。

经多次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淑珠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立、陈晓惠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淑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