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丙红,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田树琪,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杨立堂诉被告田丙红、田树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堂,被告田丙红、田树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29日8时0分许,杨立堂驾驶车牌号为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向东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田丙红驾驶的鲁Q3TW5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立堂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田丙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丙红、田树琪均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请法庭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8时0分许,杨立堂驾驶车牌号为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向东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田丙红驾驶的鲁Q3TW5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立堂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田丙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原告杨立堂的车辆经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6500元,原告的车辆经维修实际花费6135元,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车辆损失6135元。
另,原告的评估费340元,施救费600元,原告提供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杨立堂的经济损失为7075元,包括:1、车损6135元;2、评估费340元;3、施救费600元;共计:707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