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邦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东港区。
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辩护人耿德涛,北京隆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娜,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中专文化,住日照市岚山区。
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飞,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于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9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逮捕。
2020年5月13日因一审判处的刑期届满被释放。
辩护人刘晓丽,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大伟,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东港区。
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逮捕。
2020年9月11日因一审判处的刑期届满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王洪刚,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山东省莒县,住日照市东港区。
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邦华、李娜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张大伟、殷飞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原审被告人王洪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9)鲁110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韩邦华、李娜、殷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中止审理。
同年10月16日,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于同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韩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韩邦华及其辩护人耿德涛,上诉人李娜及其辩护人高杰,上诉人殷飞及其辩护人刘晓丽、刘贤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韩邦华、李娜诈骗,被告人张大伟、殷飞妨害作证2011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邦华伙同被告人李娜在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大肆发放高利贷,先后以高利息借款给李某6、申某、王某1、侯某1、孙某1、王某8明等多人,以其所在公司有规定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诱骗担保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姚某、左某、李某4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利用上述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通过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关系,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韩邦华共诈骗895.684万元,部分系未遂,李娜参与了除韩邦华起诉秦某1的152万元、孙某1的7.2万元以外其他作案,李娜还单独诈骗秦某148万元,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韩邦华为首,李娜积极参与实施,张大伟在韩邦华纠集下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
在诈骗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张大伟、殷飞帮助韩邦华共同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
具体作案事实分述如下:1.韩邦华、李娜诈骗李某69.9万元2008年底,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的李某6从李娜处借款2万元,约两个月后又从李娜处借款1万元。
李娜称第一次的2万元实际是自李绪宗所借,其于2011年帮李某6从韩邦华处借款3万元予以偿还,第二次1万元实际出借人是韩邦华。
李某6偿还0.4万元。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韩邦华伙同被告人李娜以“好向公司报账”为由哄骗李某6签下12万元的借条,李娜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
李某6又偿还1.5万元。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韩邦华以“往公司报账”为由诱骗李某6重新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韩邦华持第二次借条将李某6起诉至东港法院,要求李某6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
东港法院判决支持韩邦华关于李某6向其偿还1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在执行阶段,李某6在被司法拘留后又向韩邦华支付3万元。
2.韩邦华、李娜诈骗申某、李某18.3万元,张大伟、殷飞妨害作证2012年3月11日,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的申某经被告人李娜介绍从被告人韩邦华处借高利贷10万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款期限一个月,被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得款9.2万元。
韩邦华、李娜以“公司规定,需要2万元保证金”为由在日照市岚山区诱骗申某书写向李某10(时系韩邦华之妻)12万元借条,并诱骗担保人李某1作为借款人签名,发生纠纷后到东港法院起诉。
申某无力一次性还款,在约一年时间内直接向韩邦华偿还2.5万元,后韩邦华、李娜未再向申某讨要。
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韩邦华明知上述借条已过诉讼时效,以应付公司对账为由诱骗申某在借条上写入“因临时资金困难,申请2016年年底还清望同意”的延期还款内容。
同年11月,被告人韩邦华以李某10的名义到东港法院起诉申某、李某1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委托律师殷飞作为委托代理人,12月撤诉后又于2017年1月起诉。
被告人韩邦华通过被告人张大伟纠集张某1、尹某辨认了申某、李某1的长相、住址,让张某1、尹某在出庭作证时称此前多次前来催要欠款。
在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人韩邦华、殷飞又在韩邦华所经营公司的办公室内、当天一起吃饭期间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教唆张某1、尹某出庭作证时谎称在2013年至2015年向申某、李某1催要过欠款,被告人张大伟在第一次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伪证称2012年或2013年始去催要欠款六七次,还在第二次诉讼中继续纠集张某1、尹某,帮助韩邦华、殷飞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
法院据借条、庭审过程中张某1、尹某所作的伪证等证据判决韩邦华胜诉。
李某1提起上诉后,在二审阶段迫于压力,与韩邦华达成调解,又向韩邦华支付15万元。
3.韩邦华、李娜诈骗李某2、王某148.2万元2012年2月28日,被害人王某1在日照市岚山区经李某2介绍从韩邦华、李娜处借高利贷20万元,月息1毛5,借款期限10天,被扣除当月利息实际得款现金19万元,韩邦华、李娜以“公司要求”为由诱骗王某1写下2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为李某10,并诱骗李某2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王某1所经营公司的职工王某2作为担保人签字,发生纠纷后到东港法院起诉。
王某1未能按期还款,但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分七次偿还11.5万元给李娜,2014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偿还6万元给韩邦华,共计17.5万元。
2017年1月4日,韩邦华以李某10的名义到东港法院起诉李某2进行虚假诉讼,由殷飞担任韩邦华方诉讼代理人,要求李某2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
东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借款成立,扣除已还本金6万元后,李某2偿还本金19万元及利息。
李某2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2在要被执行拘留时被迫支付10万元给韩邦华,又被迫同意韩邦华将其越野车变卖,韩邦华从卖车款中扣留39.7万元。
4.韩邦华、李娜诈骗侯某1(已死亡)、李某3、姚某、左某、李某435.6万元2011年3月25日、30日,被害人侯某1经被告人李娜介绍在日照市岚山区先后从被告人韩邦华处(借条上的出借人是李某10)借高利贷10万元、15万元,月利息8分。
韩邦华、李娜以“公司有规定,多出的是保证金”为由,诱骗侯某1写下12万元、20万元的借条,第一次时要求担保人李某3在借条上写为借款人,为取得借款人信任还让李娜也在借款人处签名,第二次时要求担保人姚某、左某、李某4在借条上写为借款人,韩邦华还要求发生纠纷在东港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韩邦华多次要求侯某1还款,侯某1多次通过李娜向韩邦华还款。
经统计记账本,韩邦华记载侯某1共计还款29.6万元。
侯某1对李某3称快被高利贷逼疯了。
2012年10月25日,韩邦华到东港法院起诉侯某1、李某3、姚某、左某、李某4等人进行虚假诉讼,李某3迫于压力先行支付了2万元,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东港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26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侯某1、李某3等人要再归还韩邦华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李某3迫于压力又向韩邦华支付10万元;东港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侯某1、李某4、姚某、左某偿还韩邦华本金15万及利息3万,后李某4在韩邦华多次打电话、到工作单位索要时支付0.3万元。
5.秦某1被韩邦华、李娜诈骗101万元,还被韩邦华诈骗152万元,被李娜诈骗48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短期周转资金为由,三次找秦某1借款,秦某1向陈某3借款22万元、向于伟伟借款22万元,向王某3借款50万元,共计94万元支付给李娜,后向陈某3、王某3归还,将秦某1自于伟伟所借22万元骗取后使用。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韩邦华主动找到秦某1询问李娜借款的事情,后李娜央求秦某1为其担保从韩邦华处借款,韩邦华和李娜编造“同属一个公司不能有大额资金来往”的理由,称韩邦华先将152万元转给秦某1,秦某1再给李娜,秦某1给韩邦华出具借条,李娜再给秦某1出具借条。
韩邦华和李娜还诱骗秦某1称“钱是李娜借的,跟秦某1无关,由李娜还款”。
两张借条写好后,韩邦华向秦某1母亲孙某3账户打款152万元,后李娜持孙某3的银行卡,偿还了陈某312.3万元、王某350万元,其余款项被李娜转走。
此后,李娜陆续归还了韩邦华部分欠款。
2015年2月份,韩邦华明知该款系李娜借用,多次到秦某1单位进行滋扰,以向秦某1所在单位领导状告等方式威胁秦某1还款。
秦某1被迫开始还款,先后借胡某30万元、王某420万元、刘某210万元、陈某213万元、苏某24万元、周某16万元,共计103万元,李娜将其中的91万元支付给韩邦华。
从胡某借款中的10万元、王某4借款中的2万元以及秦某1向张某2的借款14万元,共计26万元被李娜骗取后使用。
秦某1借姜某4万元后用自己账户转账给韩邦华10万元。
韩邦华隐匿部分还款事实,多次找秦某1索款,张大伟予以帮助。
李娜逃匿。
2016年11月,韩邦华到东港法院起诉秦某1进行虚假诉讼,由殷飞担任诉讼代理人。
李娜反对韩邦华起诉秦某1,通过张大伟请求韩邦华不能再向秦某1索要钱。
东港法院判决秦某1偿还韩邦华152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将秦某1工资扣划123500元支付给韩邦华,将秦某1名下日照市东港区新营华府房产拍卖146万,过付给秦某1之妻秦某273万元,将秦某1在岚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拍卖213001.68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195201.68元,该款与剩余房款73万元现尚在东港法院账户,未过付给韩邦华。
6.韩邦华、李娜诈骗李某5503.284万元被告人李娜替韩邦华向他人放高利贷,数额巨大的款项无法收回,在被韩邦华要求还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于2014年3月3日、4月22日、6月24日以借为名分别从李某5处取得借款420万元、200万元、130万元,共计75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人韩邦华。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李娜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46.716万元,其他503.284万元并无还款能力。
在李某5多次催要情况下,韩邦华认可李娜向李某5所借750万元被其使用,并在李娜出具的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承诺还款。
但经催要,被告人韩邦华、李娜均未还款。
李某5再次催要时,韩邦华称李娜是跟着他干的,谎称该750万元由韩邦华所经营的公司偿还,于2014年9月30日向李某5重新出具一张75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处韩邦华签名并加盖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章。
此后,被告人韩邦华指使李娜向李某5要回以前的借条并销毁。
在被李某5索要钱时,被告人韩邦华否认上述借款,被告人李娜藏匿,两被告人均不再还款。
2015年8月,李某5向本院起诉李娜、韩邦华、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偿还750万元及利息,起诉前让李娜也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韩邦华安排殷飞担任李娜的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故意歪曲事实称,其公司因经营需要准备从李某5处借款750万元,但给李某5出具借条后李某5未实际打款,李某5是在敲诈勒索。
李娜在被本院民事案件审理法官询问时认可其向李某5借款750万元,已还约200万元,但未如实陈述将750万元支付给韩邦华的事实。
2016年4月28日,李某5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
7.韩邦华、李娜诈骗王某8明30.2万元2011年4月19日,王某8明经李娜介绍从韩邦华处借款15万元,月利息8分,被告人韩邦华、李娜以“回公司方便报账、这是公司的规定”为由诱骗给王某8明写下20万元的借条。
到期后王某8明无力一次性偿还,每月偿还部分,截至2013年2月共计偿还21.9万元。
2014年7月,韩邦华仍要求王某8明还款25.1万元,并同李娜多次上门和打电话催债,并说要到法院起诉王某8明。
王某8明又陆续向韩邦华支付23.3万元。
8.韩邦华诈骗孙某17.2万元2011年3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的孙某1从被告人韩邦华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8分,在韩邦华诱骗下写下8万元的借条。
借款到期后孙某1无力偿还,每月向韩邦华归还部分款,截至2013年1月18日共计偿还本息13.2万元,后孙某1不再还款,但韩邦华说孙某1仍欠3万元,一直要求他还款。
(二)李娜诈骗事实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134.98万元、刘某122万元,共计56.98万元。
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李娜诈骗陈某134.98万元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骗取被害人陈某1出借款,借条上是57万元,但其中的1.2万元是此前李娜所借款的利息。
李娜将该宗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1偿还20.82万元后藏匿,余款34.98万元未归还。
2.李娜诈骗刘某122万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骗取被害人刘某1借款31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截至2015年2月,李娜共计偿还9万元,骗取22万元。
(三)张大伟、王洪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019年7月10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办案民警在对韩邦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要对韩邦华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金湾大厦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并让前来领取韩邦华拘留通知书的张大伟作为见证人。
被告人张大伟随即给殷飞打电话,殷飞说自己在老城区。
随后张大伟通过手机电话、微信指使被告人王洪刚转移韩邦华存放在办公室内的账本等证据。
公安民警在从岚山区的途中发现张大伟的行为并控制了张大伟的手机,到后发现王洪刚已经把账本资料转移。
公安民警告知张大伟已涉嫌犯罪,后张大伟配合民警找到王洪刚,并查获了被转移的账本等证据。
另查明,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秦某1报案后立案侦查。
被告人李娜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被告人韩邦华、殷飞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张大伟协助公安民警通知王洪刚开车将此前转移的账本送到指定的地点。
李娜、张大伟、王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公安机关将韩邦华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产,韩邦华长女韩雅麒名下东港区华润中心007幢01单元2402号房产、韩邦华次女韩羽宣名下东港区京泰盘龙湾009幢01单元2401号房产查封,将张大伟在中国银行日照分行的122303元予以冻结。
此外,被告人韩邦华供述金湾国贸大厦、涛雒镇驻地房产分别是其购买、建造,韩羽宣名下房产是韩邦华出资购买,韩某1名下华润中心房产购买时由韩邦华出资大部分,辩解韩某1陆续将钱还给韩邦华,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现代越野车、奥迪A8轿车是公司出资购买,奥迪A4轿车、皇冠轿车是韩邦华出资购买。
张大伟、韩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房产均系韩邦华出资购买、建造,韩某1称现代越野车是张大伟自己购买,其他三辆车是韩邦华购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转账记录、韩邦华账本、扣押财产清单等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邦华、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增借款数额、隐匿还款证据,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大伟、殷飞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韩邦华索取非法债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大伟、王洪刚帮助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韩邦华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案中,被告人韩邦华与李娜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实施“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大伟系韩邦华的女婿,起初在韩邦华经营的公司任职,明知韩邦华发放的是高利贷,仍在韩邦华约合下参与索要非法债务,指使他人作伪证,在韩邦华案发后帮助转移、隐匿、销毁记账本等证据。
被告人韩邦华、李娜、张大伟属于以韩邦华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李娜虽然否认构成犯罪,但对大部分案件事实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大伟、王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帮助毁灭证据主要作案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大伟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明确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唆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事实,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妨害作证罪可以从轻处罚。
其还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洪刚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应就参与犯罪的事实向被害人退赃。
被告人韩邦华实际所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用于退赃、退赔。
被告人张大伟应对参与的违法活动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之规定,以被告人韩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被告人张大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被告人殷飞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人王洪刚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韩邦华、李娜就其参与的犯罪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其中二人共同退赔:李某60.9万元,李某18.3万元,李某248.2万元,侯某14.6万元、李某312万元、李某40.3万元,秦某1101万元,李某5503.284万元,王某8明30.2万元。
此外韩邦华还应单独向秦某1退赔12.35万元、向孙某1退赔7.2万元,李娜还应单独向秦某1退赔48万元、向陈某1退赔34.98万元、向刘某1退赔2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邦华、李娜、殷飞不服,提出上诉。
韩邦华的上诉理由为:1、本案系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套路贷”;2、原审认定的韩邦华事实的8起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3、韩邦华与李娜没有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并非共同犯罪;4、韩邦华与李娜、张大伟不属于恶势力团伙;5、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与本案无关,应当返还给韩邦华及其家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李娜的上诉理由为:1、其不构成诈骗罪,在原审认定的诈骗李某6、申某、王某1、侯某1的事实中,被害人都明知自己借的是高利贷,对于借条的数额与自己实际拿到的钱数不符是有明确认知的;2、在原审认定的诈骗李某5的事实中,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本人一直陆陆续续向李某5还钱,在借钱时也没有欺骗行为;3、其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收到韩邦华的敲诈勒索。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殷飞的上诉理由为:1、同案犯张大伟的供述,与证人尹某、张某1的证言,内容前后变化大,且在商议次数、商议内容等方面均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律师对于委托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制止义务、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控告揭发义务。
即使不考虑言词证据本身的矛盾,现有证据也仅仅能证明,韩邦华等人在安排他人作伪证时,殷飞在场且没有反对,所以其明知韩邦华等人作伪证,仍然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3、即使殷飞在韩邦华等人商议延长诉讼时效的过程中发表过肯定意见,也是在韩邦华等人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之后才加入的行为,殷飞在场及代理行为对于伪证结果没有积极原因力,一审法院认定二者之间具有重要作用,显然错误;4、殷飞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完善了证人张某1、尹某的作证内容,而不是指使二人作伪证。
在韩邦华、张大伟完成了指使作伪证、尹某和张某1同意作伪证之后,就如何作证的问题,殷飞才参与。
虚假时间系韩邦华提出,殷飞仅是对韩邦华的提议认可,虚假时间的确定,在客观上只是起到了帮助完成虚假作证的结果。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殷飞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的伪证行为,一般不宜入罪;3、认定殷飞庭前参与协商作伪证的证据存在矛盾,不具有客观性;4、民事诉讼中,类似本案中殷飞的诉讼代理行为较为普遍,如果二审认为殷飞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应当考虑本案的情节及对民事审判秩序的影响程度,认定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上诉人韩邦华、李娜诈骗事实,上诉人殷飞、原审被告人张大伟妨害作证事实2011年至2019年上半年,上诉人韩邦华伙同上诉人李娜在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大肆发放高利贷,先后以高利息借款给李某6、申某、王某1、侯某1等多人,以其所在公司有规定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出具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并诱骗担保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姚某、左某、李某4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或者诱骗被害人秦某1、孙某1等人在无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后利用上述虚增借贷金额或者虚假的借条,通过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关系,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多起“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诉人韩邦华、李娜还共谋对被害人李某5实施诈骗。
其中,韩邦华共诈骗人民币865.484万元,其中既遂698.134万元,未遂167.35万元,李娜参与了除韩邦华起诉秦某1的152万元及诈骗孙某1的7.2万元以外其他作案,此外,李娜还单独诈骗秦某148万元,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韩邦华为首,李娜积极参与实施,原审被告人张大伟在韩邦华纠集下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
在诈骗作案过程中,上诉人殷飞、原审被告人张大伟帮助韩邦华共同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
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上诉人韩邦华、李娜诈骗李某69.9万元2008年底,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的李某6从李娜处借款2万元,约两个月后又从李娜处借款1万元。
李娜称第一次的2万元实际是自李绪宗所借,其于2011年帮李某6从韩邦华处借款3万元予以偿还,第二次1万元实际出借人是韩邦华。
李某6偿还0.4万元。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韩邦华伙同被告人李娜以“好向公司报账”为由哄骗李某6签下12万元的借条,李娜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
李某6又偿还1.5万元。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韩邦华以“往公司报账”为由诱骗李某6重新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韩邦华持第二次借条将李某6起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6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
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韩邦华关于李某6向其偿还1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在执行阶段,李某6在被司法拘留后又向韩邦华支付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6陈述,2008年底,其向李娜借了3万元,一直没还。
2015年,李娜和韩邦华让其写一张向韩邦华借款12万元的借条。
李某6提出质疑,李娜称“没事没事,方便回公司报账”。
李某6为让李娜证明此事,要求李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在此之后,其分两次通过转账偿还李娜1.5万元。
2016年,韩邦华单独找到李某6,说上次的借条没法在公司报账,要求再写一张,于是其按照韩邦华要求又写了一张,并要回了第一次书写的借条。
2016年底,韩邦华拿着借条把李某6起诉至东港法院。
其在被拘留通过东港区法院见证偿还3万元。
(2)书证韩邦华诉李某6案卷宗证实,韩邦华以李某6第二次书写的借条起诉至东港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后法院判决支持向韩邦华偿还本金12万元,未支持利息。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李某6于2018年2月14日将3万元交至东港法院。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华供述,其在李娜家认识李某6。
李某6先后两次共向韩邦华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
通过到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后李某6偿还3万元。
在公安民警出示李某6书写的借条后,韩邦华称记错了,写此借条时未哄骗李某6。
上诉人李娜供述,其帮李某6从李绪宗处借了2万元,李某6未还款。
2011年,李娜帮李某6从韩邦华处借款3万元还了李绪宗本息。
后李某6又向其借款1万元,李娜给李某6的钱也是韩邦华的。
该年年底,李某6偿还4000元。
2015年上半年,李娜的经济状况已经很不好了,在外面欠了不少人的钱还不上,也欠了韩邦华的钱。
韩邦华那时候就逼问她谁还欠她的钱,她被逼得没办法了,就带着韩邦华找欠她钱的人。
李某6就是这样的例子,她当时就跟韩邦华说李某6欠了4万块钱一直没还。
韩邦华就逼着李娜去找李某6,二人在韩某2子村找到李某6,韩邦华以“好向公司报账,好应付公司,到时候还多少钱再说,你还给李娜的钱我也会给你抠出来”为由,让李某6写一张欠韩邦华12万的欠条,李娜在场,且知道这些话肯定是假的,韩邦华就是哄着骗着让李某6写下欠条,然后再拿欠条去起诉李某6,事实上也是这样。
李某6写完借条之后,韩邦华要求李娜也在借条签上担保人的名字。
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当时李娜刚躲起来,李某6还了15000块钱。
李娜跟韩邦华说她先用着这钱,韩邦华同意了。
后来李娜听韩邦华说他拿着借条去起诉李某6了,赢了官司,但是没拿到钱。
2.上诉人韩邦华、李娜诈骗申某、李某18.3万元事实,上诉人殷飞、原审被告人张大伟妨害作证事实2012年3月11日,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的申某经李娜介绍从韩邦华处借高利贷10万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款期限一个月,被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得款9.2万元。
韩邦华、李娜以“公司规定,需要2万元保证金”为由在日照市岚山区诱骗申某书写向李某10(时系韩邦华之妻)12万元借条,并诱骗担保人李某1作为借款人签名,发生纠纷后到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某无力一次性还款,在约一年时间内直接向韩邦华偿还2.5万元,后韩邦华、李娜未再向申某讨要。
2016年4月9日,韩邦华明知上述借条已过诉讼时效,以应付公司对账为由诱骗申某在借条上写入“因临时资金困难,申请2016年年底还清望同意”的延期还款内容。
同年11月,韩邦华以李宗荣的名义到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某、李某1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委托律师殷飞作为委托代理人,同年12月撤诉后又于2017年1月重新起诉。
韩邦华通过张大伟纠集张某1、尹某辨认了申某、李某1的长相、住址,让张某1、尹某在出庭作证时称此前多次前来催要欠款。
在民事案件开庭前,韩邦华、殷飞又在韩邦华所经营公司的办公室内、当天一起吃饭期间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教唆张某1、尹某出庭作证时谎称在2013年至2015年向申某、李某1催要过欠款,张大伟在第一次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伪证称2012年或2013年始去催要欠款六七次,还在第二次诉讼中继续纠集张某1、尹某,帮助韩邦华、殷飞指使张某1、尹某作伪证。
东港区人民法院根据借条、庭审过程中张某1、尹某所作的伪证等证据判决韩邦华一方胜诉。
李某1提起上诉后,在二审阶段迫于压力,与韩邦华一方达成调解,又向韩邦华支付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陈述,2012年其向李娜、韩邦华借款10万元,被扣除第一个月利息8000元后到手9.2万,韩邦华以“加2万元保证金”为由让其写12万元的欠条,以“公司规定”为由让担保人李某1写成借款人,李娜也在欠条上写上借款人。
后其每月按时给李娜利息8000元,前前后后给李娜本金6万元至7万元。
2016年4月的一天下午,韩邦华到其家中催款。
韩邦华说话很客气,拿出借条问怎么办。
申某称已把钱给了李娜一部分,李娜应先跟韩邦华对账。
韩邦华称找不到李娜了,让申某先在借条上签个字,先回去应付着公司,等找到李娜对好账之后再说。
申某在借条上按韩邦华要求写上“临时资金困难,2016年年底还清望同意”。
到了2016年年底,他和李某1突然收到了东港区法院的传票,才知道韩邦华把他们起诉了,他和李某1就联系韩邦华,还请了韩邦华吃饭,并质问明明是借了10万,实际给了9万2,为什么起诉12万,韩邦华说“我现在就是按照正常程序走,你不要看我起诉的内容,没有什么事,你现在凑着钱,再给我三万五万的,撤诉这事也简单”。
后来他和李某1找了律师,发现韩邦华就是在坑人。
开庭的时候韩邦华完全在做虚假陈述,还找了一个叫**伟的青年出庭作证,说2012年到2016年期间多次跟着韩邦华找他要账,他和李某1就当庭质问那个青年,那个青年无话可说了。
开完庭之后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收到判决书,他和李某1败诉了,当时他就感觉案子判得有问题,他们这方提出的证据一律不采纳,韩邦华那边怎么说法官都认可,很不公平。
而且东港区法院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还违规把李某1的路虎车给保全了,他们找到负责保全的工作人员,人家直接不理,后来他们给东港区法院的执行局局长打了电话,后来这个工作人员才承认错误,说是自己工作失误,他怀疑这里面都跟韩邦华有关系。
二审时,韩邦华说法院会判决偿还26万,要是调解只要15万元,申某和李某1问了律师,觉得二审胜算不大,他们被逼的没办法了,就跟韩邦华调解,向韩邦华支付了15万元。
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2年的3月份,申某找李娜借10万元钱让李某1给担保,李娜找来韩邦华。
韩邦华“以公司要求”为由,让申某写了12万元借条,并让李某1作为借款人签名。
李娜也在借条上签名,一方面是韩邦华要求的,另一方面是李娜主动说“她和申某关系很好,申某还不上,她帮着还”,申某听了很感动,后来通过李娜还钱。
写完借条后,听申某说后来他陆陆续续通过李娜还了本金六七万元,但后来李娜找不到了,没法证明申某通过李娜还钱这事。
韩邦华不认账,到东港区法院起诉了申某、李某1。
东港区法院曾经违法执行他的路虎车辆,他提出异议后,很快给他解除了保全措施。
韩邦华在借条上写到发生纠纷必须去东港区法院起诉,韩邦华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银行打款流水,而且没有现金的提款来源,其不明白,就凭这点证据,东港区法院怎么就能判决他败诉,加上韩邦华原先在东港区法院有个亲戚是院长级别的,韩邦华还对他说过如果其上诉韩邦华需要上下打点,所以他怀疑这里边有猫腻,具体什么猫腻他也说不上来。
二审期间他和申某被迫接受调解,他给了韩邦华15万现金。
另陈述,李娜和韩邦华是情人关系,合伙骗人。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证实,2016年冬天其和张某1被张大伟开车拉着到岚山,在车上韩邦华称有人欠韩邦华公司钱,过诉讼时效了,一是去要钱,二是去认门,看看人长得什么样。
返回的路上,韩邦华又说今后出庭的话会用到,只说来这一次不行,还要说之前也来要过钱。
开庭前四五天,韩邦华、殷飞、张大伟、张某1、尹某均到了韩邦华所经营公司的办公室,韩邦华和殷飞具体指使怎么作伪证。
殷飞对韩邦华说注意时间,别出了诉讼时效。
编造好虚假的索要欠款时间后,韩邦华征求殷飞的意见,殷飞说可以。
商量完后五个人一起出去吃饭,殷飞在旁边说不会有事的。
张大伟也不时插话,让张某1、尹某记住了、别出差错。
实际此前没有去找申某、李某1要过钱。
证人张某1证实,开庭前,韩邦华、张大伟、张某1、尹某一起去岚山见到了申某、李某1和他们原先经营的饭店。
张大伟、韩邦华找张某1作伪证,在韩邦华位于金湾大厦的办公室内商量,韩邦华指使张某1、尹某出庭作伪证称2013年、2014年、2015年的中秋节前等时间去向申某、李某1要过钱,殷飞在旁边说可以,两人还叮嘱一定要记住所编造的要钱时间,别把时间说错了,出庭时别紧张。
(3)书证记账本证实,韩邦华记载“申某10万(2012年3月11日)息8分借条12万李娜付”。
荣申某磊李某1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证实,借条中记载出借款项是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发生纠纷后到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017年1月,韩邦华以李宗荣名义两次申某磊李某1刚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第一次诉讼中,张大伟出庭作伪证称李某10荣是上下级关系,2012年或2013年始其与韩邦华去申某磊李某1刚要钱6次至7次。
第二次诉讼中尹某维张某1鑫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在2013年至2016年多次同韩邦华申某磊李某1刚索要债务。
后法院判决支持偿还韩邦华的诉讼请求,韩邦华认可已归还2.5万元利息李某1刚上诉后与韩邦华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15万元。
民事调解书及收到条证实,2017年2月26日申某磊李某1刚向韩邦华支付15万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华辩解,2012年的一天,李娜申某磊李某1刚要借钱,借钱的申某磊李某1刚,李娜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
其因身体不好,让借款人把出借人写韩邦华的妻李某10荣申某磊李某1刚写好借条后,给了对方12万元现金。
后因对方不还款就到法院起诉了。
其认可账本记载申某磊10万息8分借条12万李娜付”系其书写,但不承认是真账。
未指张某1鑫尹某维作假证。
上诉人李娜供述申某磊知道其和韩邦华熟,想通过其借钱用申某磊向韩邦华借了10万块钱,月利息是8分,按韩邦华要求写了12万元借条,韩邦华说过让借款人在借条上多写几万块钱,是为以后去法院起诉时,能保证收一部分高利贷的利息。
借条上是韩邦华老李某10荣的名,韩邦华往外放高利贷都是写李某10荣的钱。
韩邦华要求担保李某1刚写成借款人,也要求李娜写上借款人,私下说李娜在借条上签字,可以名正言顺申某磊催款申某磊共计给其1.8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红酒,因韩邦华一直催着要钱,其没办法就筹了10万元还给韩邦华,并说申某磊还的钱,过了一年多其申某磊还钱的事被韩邦华知道了,韩邦华又催着要钱。
上诉人殷飞辩解,民事案件开庭前其只在吃饭时见尹某维张某1鑫一面,只说了开庭程序的事,没有教唆指使作伪证。
原审被告人张大伟供述,其根据韩邦华的安排找来同尹某维张某1鑫作伪证,并开车拉着他们申某磊李某1刚的住处。
在金湾大厦办公室内,韩邦华和殷飞具体指使,殷飞最后确定尹某维张某1鑫说的去申某磊李某1刚要钱的时间,这样借条不失效。
3.上诉人韩邦华、李娜诈李某2永王某1刚48.2万元2012年2月28日,被害王某1刚在日照市岚山区李某2永介绍从韩邦华、李娜处借高利贷20万元,月息1毛5,借款期限10天,被扣除当月利息实际得款现金19万元,韩邦华、李娜以“公司要求”为由诱王某1刚写下2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李某10荣,并诱李某2永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王某1刚所经营公司的职王某2涛作为担保人签字,发生纠纷后到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1刚未能按期还款,但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分七次偿还11.5万元给李娜,2014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偿还6万元给韩邦华,共计17.5万元。
2017年1月4日,韩邦华以李宗荣的名义到东港区人民法院起李某2永进行虚假诉讼,由殷飞担任韩邦华方诉讼代理人,要李某2永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
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借款成立,扣除已还本金6万元后李某2永偿还本金19万元及利息李某2永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李某2永在要被执行拘留时被迫支付10万元给韩邦华,又被迫同意韩邦华将其越野车变卖,韩邦华从卖车款中扣留39.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李某2永陈述,李娜跟着韩邦华干,负责放贷款。
2012李某2永王某2涛委托联系李娜,王某1刚从韩邦华处借款20万元,韩邦华让其也作为借款人王某1刚写了25万的借条,韩邦华扣除当月利息3万元后支付了17万现金。
2015年5月7日,韩邦华称找不王某1刚王某2涛了,李某2永签个字延期还款李某2永寻思这件事与其没关系,也不是他用的,就签了字。
被韩邦华起诉后,就联系不上李娜了,后来听说她跑了。
开庭李某2永还拿出王某1刚向李娜的还款明细10余万元,王某1刚向韩邦华的还款明细6万元,韩邦华当庭说假话李某2永一方的证据法庭没有采纳,韩邦华说的假话都采纳,他感觉法院一边倒,韩邦华最后赢了官司,他不理解。
韩邦华李某2永的陆地巡洋舰越野车拍卖,将车贷12.8991万元还清后扣留大部分款,将剩余的卖车款1.4万元给李某2永。
另陈述,东港区法院开庭时在一天下午,他的案子先开的庭,接着申某磊的案子开庭申某磊也是让韩邦华起诉了申某磊当时跟他说,韩邦华把他给坑了。
被害王某1刚陈述,其李某2永联系向韩邦华、李娜借高利贷20万元,借条上写了李某10荣借款25万,扣除利息后支付了17万,当时韩邦华称如李某2永不当借款人,就不出借钱,所李某2永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后来向韩邦华还了6万元,给李娜还了10多万元。
2015年底接到韩邦华的电话说是欠债已经有一二百万了。
(2)证人证言证王某2涛证实,李娜负责给韩邦华放高利贷。
其联李某2永王某1刚借钱。
韩邦华、李娜一起前来。
后按照韩邦华要求写了25万的借条王某1刚李某2永是借款人王某2涛是担保人。
写完借条后韩邦华给了17万元现金,钱王某1刚用了。
李娜多次王某2涛打电话索要款,还和韩邦华带领多名男青年王某2涛家中索要。
证范某1民证实,其于2018年1月2日购买了一辆白色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分两笔共向韩邦华支付54万元。
(3)书证记账本证实,韩邦华记载“李勇20万(2012年2月28日-3月8日)息1.5角借条25万(李娜付)”。
李娜银行交易明细证王某1宪刚分七次通过银行转款向李娜还款11.5万元李某10宗李某2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证王某1宪刚于2014年8月21日分二次通过银行转款向韩邦华还款共计6万。
韩邦李某10宗荣名李某2李永诉至东港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后法院王某1宪刚已偿还6万元判决李某2李永向韩邦华偿还19万元及利李某2李永不服上诉后,二审于2017年6月维持原判银行交易流水证实,二审判决后的2017年12月7李某2李永到东港法院向韩邦华交付10万元。
韩邦华银行交易流水证范某1希民购车打款情况。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华辩解,借条上25万元是出王某1宪李某2李王某2王涛,并支付了25万元现金。
对于账本上记载的“李勇20万,借条25万”辩解称是随便记录的。
上诉人李娜供李某2李永让其联系韩邦王某1宪刚借款20万元,韩邦华以公司的规定为王某1宪刚写了25万元的借条,并扣除了1万元的利息,实际支付19万元,同时让担李某2李永写为借款人王某1宪刚还不上款,李娜受不了韩邦华让其催款,自己弄钱给韩邦王某1宪刚的借款,还了接近30万。
2013至2015期王某1宪刚陆陆续续还款十几万,打在李娜尾号为5555的银行卡王某1宪刚还给韩邦华打过5万,说是想算作本金,但韩邦华不同意。
后来听说韩邦华李某2李王某1宪刚的借条上签字,准备李某2李永。
4.上诉人韩邦华、李娜侯某1永伟(已死亡李某3叶姚某姚左某苗李某4李涛35.6万元2011年3月25日、30日,被侯某1永伟经李娜介绍在日照市岚山区先后从被告人韩邦华处(借条上的出借李某10宗荣)借高利贷10万元、15万元,月利息8分。
韩邦华、李娜以“公司有规定,多出的是保证金”为由,侯某1永伟写下12万元、20万元的借条,第一次时要求担李某3叶全在借条上写为借款人,为取得借款人信任还让李娜也在借款人处签名,第二次时要求担姚某姚左某苗李某4李涛在借条上写为借款人,韩邦华还要求发生纠纷在东港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韩邦华多次侯某1永伟还侯某1永伟多次通过李娜向韩邦华还款。
经统计记账本,韩邦华侯某1永伟共计还款29.6万侯某1永李某3叶全称快被高利贷逼疯了。
2012年10月25日,韩邦华到东港区人民法院侯某1永李某3叶姚某姚左某苗李某4李涛等人进行虚假诉李某3叶全迫于压力先行支付了2万元,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东港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264号民事调解书中侯某1永李某3叶全等人要再归还韩邦华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李某3叶全迫于压力又向韩邦华支付10万元;东港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22号民事调解书侯某1永李某4李姚某姚左某苗苗偿还韩邦华本金15万及利息3万李某4李涛在韩邦华多次打电话、到工作单位索要时支付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李某3叶全陈侯某1永伟借了10万元,多写了2万元。
韩邦华要求出借李某10宗李某3叶全和李娜作为借款人签字,纠纷发生后到东港法院起诉。
侯某1永伟还向韩邦华借过一笔高利贷。
后韩邦华到东港法院起诉主张12万本金和利息,并将另一笔借款一并起诉。
他们这些人都是普通人,没见过什么场面,再加上韩邦华说他在法院里有人,他们听了都很害怕,当时不敢多说话,都想快点把这件事了结,所以法院调解时,他们就同意了,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经法院调解为本金10万及利息1李某3叶全向韩邦华支付一次2万元、一次10万元。
韩邦华及别人去逼侯某1永伟就到处躲着,李某3叶全打电话说被高利贷快逼疯了,侯某1永伟死了,好像是心梗。
另陈述,李娜是给韩邦华放高利贷的,两人是情人关系。
被姚某姚龙陈述,2011侯某1永伟向韩邦华借15万元高利姚某姚姚某姚龙的左某苗李某4李涛担保。
韩邦华侯某1永伟在借条上写借款20万元,解释说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多出的5万元是保证金,到时候还15万元就行了。
还姚某姚左某苗李某4李涛在借款人处签字,称这是公司的规定。
后来被韩邦华起姚某姚侯某1永伟说,在这之前还借过一笔10万元的高利贷,借条上写的12万元,到侯某1永伟没能还上,按照韩邦华的姚某姚龙在两张借条上又签了字和日期,作为高利贷没还完的确左某苗苗陈述,2011年左侯某1永伟从韩邦华处借高利贷姚某姚左某苗苗担保。
被李某4李涛陈述,201侯某1永伟找其担保,借高利贷15万元,李娜在场侯某1永伟未还钱被起诉至东港法侯某1永伟已与韩邦华协商李某4李姚某姚左某苗苗在调解书上签字。
韩邦华经李某4李涛打电话要李某4李涛还过两次款共计3000元。
201侯某1永伟因为心梗去世。
(2)书证记账本证实,韩邦华记载“虎山候永伟10万(2011年3月26日-4月25日息8分借条12万息未付”,还记载“虎山候永伟15万(2011年3月30日-4.29日息8分借条20万息未付”。
针对还款情况记载了自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14日的还款日期和以下多笔还款:12000元、4000元、10000万(应系笔误,单位为元)、1.7万、1万、1.5万、1.6万、7000元、2万、2万、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8000元、2万元、6000、1万、1万、1万、1万在李娜处、5000;12000元、12000元、12000元。
侯某1诉侯永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证实,2012年10月李某10以李宗侯某1将侯永伟等人作为两个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至东港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同年11月法院调解结案,两侯某1,侯永伟李某3、姚某全、姚龙偿还10万元及利息侯某1,姚某伟左某、李某4苗、李涛偿还15万元及利息3万元。
资金往来结算票李某3,李叶全于2014年8月7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付款10万元。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华辩解,对于账本侯某1的侯永伟还款29.6万元不认可。
李某3诉李叶全,获得12万元。
姚某起诉姚龙等人,调解15万元本金和3万元李某4,除李涛支付了几千元钱后,其他人未支付钱款。
上诉人李侯某1,侯永伟通过李娜介绍向韩邦华借贷了两次高利贷款,第一次10万元,借条12万元,第二次15万元,借条20万,多写的数额是韩邦华固定的说辞,称是公司的规定。
韩邦华要求李娜李某3人姚某全左某、李某4苗、李涛以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韩邦华起诉后将李娜一并起诉了,李娜质问韩邦华为何起诉李娜,韩邦华李某3诉李叶全不好侯某1期侯永伟还给韩邦华的利息加起来超过25万元了。
韩邦华记账在一个小本上,李娜看过这个小本子多次,印象很深。
5.上诉人韩邦华、李娜秦某1诈骗秦伦101万元,韩邦华秦某1诈骗秦伦152万元,李娜秦某1诈骗秦伦48万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短期周转资金为由秦某1次找秦秦某1款陈某3向陈同峰借款22万元、向于伟伟借款22王某3向王以华借款50万元,共计94万元支付给李陈某3向王某3、王以华秦某1,将秦伦自于伟伟所借22万元骗取后使用。
2015年1月16日,韩邦华秦某1找到秦伦询问李娜借款的事情,后秦某1央求秦伦为其担保从韩邦华处借款,韩邦华和李娜编造“同属一个公司不能有大额资金来往”的理由,称韩邦华先将152秦某1转秦某1伦,秦伦再秦某1娜,秦伦给韩邦华出具借条,秦某1再给秦伦出具借条。
韩邦华和李秦某1诱骗秦伦称“钱是李娜秦某1,跟秦伦无关,由李娜还款”。
两张借条写好后,秦某1华向孙某3亲孙树乐账户打款152万元,孙某3持孙树乐的银行卡陈某3了陈同峰12.王某3、王以华50万元,其余款项被李娜转走。
此后,李娜陆续归还了韩邦华部分欠款。
2015年2月份,韩邦华明知该款系李娜借用秦某1次到秦伦单位进行滋秦某1以向秦伦所在单位领导告状等秦某1威胁秦秦某1款。
秦伦被迫开始还款胡某借胡顺利3王某4、王忠平2刘某2、刘昌帅1陈某2元、陈星1苏某元、苏浩2周某1元、周浩6万元,共计103万元,李娜将其中的91万元支付给韩胡某从胡顺利借款中的1王某4、王忠平借款中的2秦某1以张某2伦向张娟的借款14万元,共计26万元被李娜骗取秦某1用姜某伦借姜华4万元后用自己账户转账给韩邦华10万元。
韩邦华隐匿部分还款事实秦某1次找秦伦索款,张大伟予以帮助。
李娜逃匿。
2016年11月,韩邦华到东港区人民秦某1起诉秦伦进行虚假诉讼,由殷飞担任诉讼代理人。
李娜反对韩秦某1起诉秦伦,通过张大伟请求韩邦华秦某1再向秦伦索要钱。
东港区人民秦某1判决秦伦偿还韩邦华152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秦某1院将秦伦工资扣划123500元支付给韩秦某1,将秦伦名下日照市东港区新营华府房产拍卖146万秦某1付给秦某2妻秦萍萍73秦某1,将秦伦在岚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拍卖213001.68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195201.68元,该款与剩余房款73万元现尚在东港区人民法院账户,未过付给韩邦华。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秦某1害人秦伦陈述,其在岚山农商行工作,与李娜自幼相识,常找她帮忙完成存款任务,很感谢她。
其先后帮陈某3了陈同峰22万、于伟伟王某3、王以华50万。
2015年1月16日,韩邦华来找其说“李娜跟着他干的,问其帮李娜借多少钱”,后李娜央求其帮忙向韩邦华借款,韩邦华和李娜以“两人是一个公司的,公司规定内部人员不能大额资金来往”为由,要求其帮着过度一下,随后韩邦华把152万打孙某3亲孙树乐账户,其将银行卡给了李娜,当天王某3给王以华50万陈某3给陈同峰12.3万元,并把剩下的89.7万元转走。
到期后,韩邦华软硬兼施要求其帮李娜还款,威胁到其单位闹、找领导,让其不能正常上班、丢工作,李娜打电话说已经到其单位总部门口了,还要到法院起诉等,其妥协后多次向他人借款,通过李娜给韩邦华,自己直接给韩邦华10万。
韩秦某1要求秦伦将还款转账给李娜,不要直接转给韩邦华本人。
其曾将一笔10万元的款转给韩邦华,韩邦华很快给其转账退回,要求其转账给李娜。
其向李娜索要借条,李娜把一个假借条当其面撕毁。
在还清152万元后又被韩邦华起诉,其房子、股权被拍卖,工资卡被查封。
(2)证人证王某3人王以华证实,2015秦某1月,秦伦向其借款,将其银行卡50万转给了李娜,后秦某1去找秦伦催这笔钱,有韩姓男子和李娜在现场,记秦某1娜让秦伦多说借款数,当天下午其收回了借款人胡顺利证实,2014年秦某1年,秦伦和李娜来借了20万,钱直接转到李娜的卡上。
秦某1后,秦伦就把这20万还了回来,还有1000元的利息秦某1要。
秦伦和李娜还来借了30万,转给了李娜30万,这次还的不及时王某4人王忠平证实,2015年秦某1借给秦伦20秦某1,后秦伦归还证人姜华证实,2015秦某1借给秦伦4万元,至今未还刘某2人刘昌帅证实,2秦某15年秦伦说他表姐贷款需要钱,向其借款10万元,当时表姐开了一辆白色路虎极光越野秦某1后来秦伦还给其7万余元,听说被他表姐骗了证人张娟证实,2015年2秦某1日,秦伦张某5亲张国于某款,于辉是担保人,其通过网银向邵魁龙账户转款14万元证人于辉证实,2015年2月3日,其秦某1娜、秦伦张某5向张国书借钱,李娜提供了一个账户,在车里等着。
后来李娜还不秦某1其和秦伦一同归还。
证人陈星证实,2015秦某1月,秦伦向其借钱给表姐李娜用,其通过赵志远的账号给李娜的账号转了1秦某1元,秦伦过了大半年才还。
证人苏浩证实秦某1年前秦伦找其借了24万元,当时给的现秦某1接着秦伦和他表姐拿着钱上一辆白色的路虎极光越野车。
证人周浩证实,2秦某15年秦伦说他表姐要用秦某1其向秦伦提供两个账号共计转款23.5万元,一两个月后归还杨某人杨维东证实,2秦某15年秦伦向其借了七八次钱说他表姐要用,共计17.5万周某1通过周浩账户归还证人李**证实,其从阿里司法拍卖上看到东港法院拍卖公告,便以213001.68元买下了岚山农商行碑廓支行的部分股权。
(3)书证韩邦华账本,证实韩邦华记载“15.2.4李娜付20万15.2.9李娜付18万共秦某18万秦伦还款”。
陈某2华胡某、张某2利杨某、杨维东等人的银行交易流秦某1证实秦伦帮李娜向前三人,分别借款50万、13万、30万,直接打到李张某2户,张娟的借款打到邵魁龙周某1,向周浩杨某还杨维东借款17.5万。
李娜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李娜于2014年12月陈某3到陈同峰用徐东峰账户转款22万元,于2015年2月胡某到胡顺利转款30万元后,付给了韩邦华20万元。
于2015年7月2周某1收到周浩转款6万元。
孙树乐银行交易流秦某1证实孙某3过孙树乐的账户于2015年2王某4向王忠平借20万元,付给了韩邦华18万元。
秦伦银行交易流秦某1证实秦伦于2014年12月18日借于伟伟22万元,转给了李娜;于2015年2月姜某日借姜华4万元,付给韩邦华10万元。
秦某1华诉秦伦民间借贷一案卷宗,证实韩邦华秦某1条将秦伦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后秦某1判决秦伦偿还152万元及利息。
东港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秦某1书、秦伦工资秦某2、秦萍萍账户交李某8细、李**手机屏幕截图、往来结算凭证,证实法院秦某1后,秦伦工资被划扣12余万元李某8权被李**以21余万元拍得,新营华府的房子被拍卖146万,其中7秦某2给秦萍萍。
李娜于2015年1月秦某1日向秦伦出具的借条,内容秦某1娜借秦伦先进人民币15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6日至1月3秦某1。
秦伦与李娜自2015年7月20日至8月27日短信记录一秦某1证实秦伦因被韩邦华诈骗后逼迫还款而导致生活、工作陷入困境,不断催促李娜为其解决,李娜对其敷衍的有关情况。
(4)辨认笔录王以华的辨认笔王某3,王以华辨认出还款秦某1的找秦伦的韩姓男子和李娜,韩姓男子即韩邦华。
刘昌帅的辨认笔刘某2,刘昌帅辨秦某1了和秦伦一起借款,开路虎车的女子是李娜。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秦某1解,秦伦说过桥资金业务需要借款152万,后知是李娜用了,不承认这152万李娜还款了,称是李娜偿还别秦某1款。
秦伦还有借款20万,没写借条,偿还过10万。
对其账本记载内容不予承认。
上诉人李秦某1述,秦王某3向王以华等人借款9王某3后王以华催着还钱,其就找韩邦华借钱,韩邦华秦某1去找秦伦问欠多少秦某1其让秦伦多说一些。
在其车上韩邦华说“李娜是跟着我干的,公司有规定,内部人员不能大额资金来往”,其知道是韩邦华编造的理由,但着急用钱没反秦某1其跟秦伦说“这个钱你过度一下,钱由我还,跟你无关”。
接着韩邦华转了15秦某1元至秦伦母亲账户,还说不要利息了秦某1拿着秦伦母亲王某3还王以华陈某3、陈同峰12.3万,剩余转到自己卡里了。
借款没到期,其就零星还韩邦华钱,每次都秦某1是还秦伦帮其借的钱,跟之前的账没关系。
韩邦韩某1儿韩雅麒说还了一百多万。
韩秦某1威胁秦伦找他领导、秦某1他,秦伦被迫胡某找胡顺利借了30万,李娜把其中的20万给了秦某1华,秦伦还给其借别人不少秦某1其和秦伦还的钱肯定够152万了,要是不还钱,韩邦华早就去法院起诉了。
后来韩秦某1起诉秦伦,其找过张大伟叫他跟韩邦华求情。
李娜也曾向韩邦华要求秦某1再害秦伦。
原审被告人张大伟供述,其同岳父韩邦华秦某1山向秦伦要账时听秦某1说,秦伦借了岳父一百秦某1万,秦伦后把钱给了李娜,让李娜还给岳父,但岳父说他跟李娜间的账秦某1多,秦伦通过李娜还给他的这些钱不算,这些钱算是李娜还给他的钱,秦某1又把秦伦起诉了。
后来李娜打电话秦某1说过秦伦的事,实际上借钱的是她,秦某1最后秦伦把这一百多万给了她,她也已经还给了韩邦华。
6.上诉人韩孙某1骗孙建峰7.2万元2011年3月,日照市孙某1的张某3找张永胜索张某3,张永胜无钱支付,遂提议去借高利孙某1还孙建峰。
3月张某3,孙某1带孙建峰找到张某3,张永胜向韩邦华借高利贷还款,韩邦华在明知实际张某3为张永胜的情况孙某1骗孙建峰作为借款人出张某3,张永胜作为担保人签字。
韩邦华实际放款6万元,月利息8分,并以公司规定孙某1骗孙建峰写下本金8万元的借条,张某3由张永胜负责还款。
借款到期后韩邦张某3找张永胜要钱,多次以到法院起诉等相威孙某1迫孙建峰孙某1后孙建峰每月向韩邦华归还部分款,截至2013年1月18日共计偿还本息13.2孙某1后孙建峰不再还款,但孙某1说孙建峰仍欠3万元,孙某1求孙建峰还款。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孙某1人孙建峰陈述,2011年张某3找张永胜张某3,张永胜带其找韩邦华借高利贷还钱,韩张某3心张永胜还不上,让其作为借款人张某3,张永胜作为担保人,并说好张某3由张永胜还。
借了6万,借条上必须写借8万。
此后韩邦华一直找其要钱,其担心不还利息越来越多,没办法就每个月还给韩邦华4800元,还了一年多。
2012年2月份,还了3万并说明是本金,此后又还了一年利息,每月2400元。
2014年前后,通过李宗伟账户还款2万。
其要求撤出借条,韩邦华要求再还3万元,不然就起诉。
(张某3人张永胜证实:2011年,跟着孙某1的孙建峰向其索要工资,当孙某1了孙建峰大约二三十万,但其没有钱还孙某1着孙建峰去找韩邦华借高利贷,向韩邦华说了情况,韩邦华说其借的钱太多了,担心还不孙某1让孙建峰当借款人,其当担保人,但实际其还是借款人,这些钱由其来还。
最后,从韩邦华处借了6万,月孙某1,孙建峰写的借条,借条金额是8万,韩邦华说多写的借款金额是保证金,是公司规定。
写好借条后,韩孙某1了孙建峰6万元现金,最后其用了2万。
再后来,其没有还本金和利息,孙某1给孙建峰打电话让他还孙某1到孙建峰家孙某1。
孙建峰跟其说了这是孙某1跟孙建峰说让韩邦华去找其,但其没有钱还,韩邦华孙某1找孙建峰要钱孙某1,孙建峰没有办法就开始花钱孙某1听孙建峰说他已经换了韩邦华不少了,已经远超6万元了,具体多少不清楚。
(3)记账本证实,韩邦孙某1“孙建峰6万(2011年3月19日-4月18日)息8分借条8万息未付”。
接孙某1载了孙建峰还款13.2万元的情况。
(4)上诉人韩孙某1解,孙建峰向其借过钱,具体数额和详细情况其记不清了,其自己账本上的记录不准确。
7.上诉人韩邦华李某5诈骗李传峰503.284万元李娜替韩邦华向他人放高利贷,数额巨大的款项无法收回,在被韩邦华要求还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于2014年3月3日、4月22日、6月24日以借李某5别从李传峰处取得借款420万元、200万元、130万元,共计75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韩邦华。
借款到期后,李娜陆续通过李某5账向李传峰还款246.716万元,其他503.284万元并无还李某5。
在李传峰多次催要情况下,韩邦华李某5娜向李传峰所借750万元被其使用,并在李娜出具的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承诺还款。
但经催要,韩邦华、李娜李某5款。
李传峰再次催要时,韩邦华称李娜是跟着他干的,谎称该750万元由韩邦华所经营的公司偿还,于2014年9李某5日向李传峰重新出具一张75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处韩邦华签名并加盖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章。
此后,韩邦华李某5娜向李传峰要回以前的借条并李某5在被李传峰索要钱时,韩邦华否认上述借款,李娜藏匿,二人均不再还款。
201李某5月,李传峰向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娜、韩邦华、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偿还750万元及利息,起诉前让李娜也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诉讼过程中,韩邦华安排殷飞担任李娜的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故意歪曲事实称,其公司因经营李某5备从李传峰处借款750李某5但给李传峰李某5条后李传峰未李某5款,李传峰是在敲诈勒索。
李娜在被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法官询问李某5其向李传峰借款750万元,已还约200万元,但未如实陈述将750万元支付给韩邦华的事实。
2016年4李某5日,李传峰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李某5害人李传峰陈述,2014年其分多笔借给李娜750万元,因未还款就让李娜写了欠条,韩邦华作为担保人签字。
后韩邦华主动提出由他帮李娜偿还,要求原借条撤出并重新出具欠条,2014年9月30李某5华给李传峰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且有他公司的印章。
韩邦华让李娜将以前出具的欠条撤回去。
但韩邦华也未还款,李娜又在新欠条上签字。
2015年其提起民事诉讼,李娜没去开庭,韩邦华给她找了律师,庭上韩邦华狡辩他写了欠条但没有给他打钱,最后法院工作人员说证据不足,建议其去公安机关报案害人李志良陈述李某5父亲李传峰经营贷款公王某5佣宋某君赵某青、赵维利等人。
李娜说跟着韩邦华干,还说是韩邦华的情人,有共同的飞行和住宿记录,也经常开着韩邦华的奥迪A8轿车。
其与李娜经常互相帮忙调资金,后李娜以韩邦华公司的业务需要资金为理由借其父亲200万元、420万元,找了担刘某3后李某2同津、李永。
第三次又借了130万元。
李娜偿还过100余万元的利息,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
后在索要欠款时,写了一张总的750万元的欠条,韩邦华给担保。
后韩邦华主动提出他来还钱,在写了新欠条后就耍赖不还了。
(2)证人证言证人刘同津证实,其给李某5保向李传峰借款420万元。
证人王丽君证实,李某5其在李传峰经营的公李某5纳。
王某5使用王丽君的账户向李娜转账200万元,李娜出李某5条,李传峰的宋某通周某2昌青、周娜账户向借钱的李娜转账。
后韩邦华出具了一张总额约750万李某5条,李传峰就将此前李娜写的借条给了李娜。
证人赵维利证实李某5在和李传峰对账后书写了一张750万的借条,韩邦华作为担保人签名。
过了一段时间,李李某5款王某8传峰、王赵某妇让赵维利开车找到韩邦华,韩邦华说李娜是他公司的员工,他给李娜还,又写了个借条,还盖上了他公司的章。
后来催要钱时,在李娜居住的小区楼房内,发现了韩邦华,但两人均不还款。
证人王李某5实,王某6安排王安超等人一起去找韩邦华要债,韩邦华称李娜是跟着韩邦华干的,李娜还不上,韩邦华替李娜还。
(3)书证借款条、借款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李某5实,李传周某2别王某5娜宋某君、宋昌青账户向李娜转账750万元,李娜出具借条。
李娜、韩邦华、代方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李某5收到李传峰转款后,随即将该750万元转账给韩邦华,其中2014年3月3日至7日韩邦华收到李娜转账420万元,4月22日代方春在收到李娜转账200万元的当天就将该笔款转账给韩邦华,6月24日韩邦华收到李娜转账136.8万元。
宋某账王某5青、王丽君账户共计246.716万李某5于向李传峰偿还李某5。
李传峰诉李娜、韩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证实,岚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法官给李娜做的调查笔录中,李娜未如实说明借款750万元给了韩邦华,称用于自己周转或借给别人了。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韩邦华辩解,其需要李某5金向李传峰借款750万,先打李某5,但李传峰没有给韩邦华打款李某5娜欠李某5钱,李传峰殴打李娜让她签字,叫韩邦华给李娜还款。
李娜给韩邦华转款750万元,系还其他的欠款。
上诉人李某5述,李传峰和其是放贷款的同行,2014年上半年李娜以往外放李某5,向李传峰借了750万元。
其替韩邦华放贷款收不回来,韩邦华就会问其要钱,都是按照8分的月利息利滚利,但李娜没有这李某5。
借李传峰钱后,将750万元全部给了韩邦华。
李娜陆陆续续还了100多万元利息。
在无力还款后李娜就跟韩邦李某5其向李传峰所借款750万元并全部支付给韩邦李某5娜给李传峰出了一张总的750万元的借条,韩邦华在借条上写李某5人。
李传峰不断催要款,后在韩邦华的办公室李某5华给李传峰出具了借条,加盖了公司的印章,称该款如果李娜不还,由韩邦华还。
韩邦华让李娜要回了原来的借李某5未向李传峰还款。
韩邦李某5娜说李传峰没有直接给他打款,钱是打李某5的。
李传峰起诉前要求李娜在韩邦华写的借条上签字。
李娜躲了起来,韩邦华给李娜找殷飞代理案件。
本案还有下列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陈基礼证实虎山镇××沿街山镇的沿街房租给李娜经营服装,后因李娜没钱交房租,其将房子收回.张守美证实,其在李娜经营的服装店里当店员,服装店生意不好,2015年8月,因李娜欠别人钱,服装店就被别人锁上了。
伟刘某4庆陈某5长张某3杰、张永胜证实,韩邦华多次放高利贷给牟宗伟等人,多笔款项的月息8分,且借条上虚增借款数额。
(2)扣押在案的韩邦华的记账本证实,韩邦华多次放高利贷,虚增借款数额,详细记录了还款情况。
(3)韩邦李某10娜、李宗荣、殷飞的聊天记录证实,韩邦华与李娜等人商讨本案相关借款民事起诉、应诉等问题。
(4)被告人供述上诉人李娜供述,与做小额贷款的韩邦华熟识后,韩邦华直接委托李娜帮着他放高利贷,数额小的10万元以下的,李娜基本上可以直接做主,有时候几十万的李娜也可以直接做主,也帮韩邦华往回收钱,有时候李娜直接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2015年,李娜躲起来,但还与韩邦华保持联系。
另秦某1,在借秦伦钱时,其当时的情况是拆东墙补西墙,手里没有自己的钱。
另供述,韩邦华放高利贷时把账记录在记账本上,平时记录得非常细致,李娜看过记账本很多次,印象很深。
原审被告人张大伟供述,韩邦华多次让张大伟开着拉着去岚山。
有时到了岚山张大伟才知道韩邦华是去李某6,申某宝李某1申李某2李秦某1李王某8秦伦、王均明要过钱,一般张大伟都是在车上等着。
二、上诉人李娜诈骗事实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上诉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陈某1害人陈令辉34.刘某1万元、刘伟22万元,共计56.98万元。
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上诉陈某1诈骗陈令辉34.98万元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陈某1害人陈令辉出借款,借条上是57万元,但其中的1.2万元是此前李娜所借款的利息。
李娜将该宗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通过陈某1账向陈令辉偿还20.82万元后藏匿,余款34.98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陈某1害人陈令辉陈述,自2011年起李娜先后借过其几次小额借款,约定利息5分,都按时还款了。
2014年5月到2015年2月又分五次向其借款57万,其没有那么多钱,李娜教其向朋友借,然后再借给李娜,承诺给月利息五分。
此后李娜通过银行转陈某1是向陈令辉偿还借款。
后来就找不到人了。
(2)借款条、业务回单证陈某1娜给陈令辉出具了借款共计57万元的借条。
经统计李娜的银行账陈某1计向陈令辉还款20.82万元。
(3)上诉人李娜供述,陈某12年陈令辉想把手中的钱借给李娜,让李娜帮着放出去挣利陈某1娜与陈令辉有十次八次的借款,按照月利息5分或者是1毛计算。
到了2014年下半年,其资金比较紧张陈某1动找陈令辉借过几次钱,都是转账到农商行的卡上,具体数额不清楚。
其那时没有经济来源,别人逼的太急,没有考虑还不上,就是想着拆东墙补西墙。
2.上诉刘某1娜诈骗刘伟22万元2014年12月20日,上诉人李娜在无偿还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刘某1被害人刘伟借款31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截至2015年2月,李娜共计偿还9万元,骗取2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或二审当庭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刘某1被害人刘伟陈述,2014年12月份,其准备贷款买房子,李娜看到贷款下来就向其借钱,说利息可以高点每月5分,其同意了并通过手机银行向李娜的银行卡分两次转了31万元,李娜写了借条。
到了还款日期后,在其催促下分五次还了本息9万元。
2015年7月,听说李娜跑了。
(2)借款条、业务回单证刘某1李娜从刘伟处借款31万元。
(3)上诉人李娜供述,2014年底其资金紧张,正好在农村刘某1社刘某1刘伟,刘伟刚从银行贷款,现在用刘某1,其向刘伟借,并说月利息按照1毛算刘某1后就借刘伟31万并秦某1借条,秦伦还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此后刘某1共还给刘伟8万至9万。
2015年下半年其就躲起来了。
三、原审被告人张大伟、王洪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事实2019年7月10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办案民警在对韩邦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要对韩邦华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金湾大厦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并让前来领取韩邦华拘留通知书的张大伟作为见证人。
被告人张大伟随即给殷飞打电话,殷飞说自